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畜禽标识保管发放管理、动物产地检疫以及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等工作,坚持精细管理,精准管理,杜绝买卖、伪造、变造证章标志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我县动物监管秩序和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将《柳城县畜禽标识保管发放管理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操作制度》《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制度》《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工作记录》《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产地检疫工作“十不出证”》印发给你们,请将相关制度上墙并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1.柳城县畜禽标识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2.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
3.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
4.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操作制度
5.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6.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7.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工作记录
8.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
9.产地检疫工作“十不出证”
柳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柳城县畜禽标识保管发放管理制度
为规范县、乡级畜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保管和发放管理,根据《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畜禽标识保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制度。
- 标识应存放在上锁的专库或专柜中,由专人负责接收、保管、发放、登记、会计核算等工作。
- 标识入库应双人验收。县级入库时应查验生产企业出具的《送货回执单》,乡镇入库时应查验县级疫控机构出具的《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同时核对实物与单据是否相符,抽检外包装和实物是否合格;符合以上要求的方可签收入库。入库后应及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采购或调拨入库信息。
- 标识调拨或领用出库,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应凭领用单位的《动物防疫物资申领单》和本单位的《动物防疫物资出家库单》发放;制单人、保管人、审核人、领用人应分别在《动物防疫物资出库单上签字或署名,必要时加盖领用单位公章。
- 乡镇向规模养殖场、防疫合作社、村级动物防疫员发放标识时,应查验其养殖、免疫档案和标识使用登记表是否真实、完整,否则不得向其发放;不得向未实施强制免疫的养殖场和畜禽经纪人、运输者发放;发放数量应与所需挂标的动物数量相符。
- 标识调拨或领用出库后,县级动物疫控机构和乡镇站应及时在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录入一次发放和二次发放信息,并在广西动物防疫物资管理信息系统录入调拨或领用出库信息。
- 标识储存应避免阳光直射、高热和腐蚀性物品;应根据标识种类、任务号,合理安排存放地点;同厂家同批次标识、标识钳和针就近存放,做到分类整齐、检点方便;必要时应保留消防通道。
- 保管员应定期巡查,检查防盗、防腐蚀、防水、防火、防潮、防冻、防鼠、防虫情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 每季度末、年终应开展盘存,确保会计核算账、实物台账和实物三者相符。发生盘盈或盘亏时,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 加强标识信息化管理,做到有据可查,确保每套标识流向清楚。乡镇必须建立纸质台账,出入库的标识种类、生产厂家、数量、任务号、箱号、包号等内容必须真实、完整记录。
- 在保管过程中发生报废,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后做报废销毁处理。
附件2
动物检疫申报点工作职责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动物检疫申报并登记。
二、对已受理的检疫申报,及时安排检疫人员到场(户)实施现场检疫。
三、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监督货主对装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装前消毒。
五、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积极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六、建立完善各项工作记录,及时上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数据。
七、服从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其他工作安排。
附件3
动物检疫申报点文明工作守则
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热情友善,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不刁难、训斥报检人。
三、遵守工作纪律,着装整洁,携带证件,佩戴标志。
四、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不得漏检、不得进行收费检疫或隔山开证。
五、实事求是,秉公执检,不玩忽职守,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
附件4
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检疫操作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
二、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要按照约定检疫时间,准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三、检疫人员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并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四、检疫人员对检疫不合格的,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检疫人员要认证填写检疫证明,做到规范、清晰、准确。出具票据的头数与实际检疫的头数应相符。
六、检疫人员要认真做好检疫申报记录及每月的登记统计工作。
七、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规定上报疫情,并立即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
八、发现货主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应根据授权进行查处或立即报告所在地县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附件5
动物检疫申报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现场检疫发现的病害动物,需要隔离观察、治疗的,检疫人员应当场通知货主。
二、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需要无害化处理的,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现场检疫发现病害动物产品,检疫人员应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货主不按照要求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处理的,检疫人员应根据授权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代处理,或者报告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五、检疫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和消毒工作。
附件6
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制度
1.动物检疫申报点要指定专人负责检疫证章的领取,保管、使用,回收核销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动物检疫申报点要设立专门的票证柜存放保管,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柱、防鼠咬等工作。
3.官方兽医按照出证权限规范填写、使用检疫证章,严禁混用、涂改、转借等出具检疫证明。
4.对错误的检疫证明或空白证明,应完整保存各联,加注“作废”并由原签证官方兽医和单位负责人“双人”在作废的检疫证明上签名,注明作废原因等相关信息,按照规定保存,核销。
5.电子出证及时在网上更新使用的检疫证明等信息。
6.及时核销用完或作废的检疫证章,做到以旧换新,并做好相关记录
附件7
产地检疫申报与检疫工作记录
一、严格执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与实名制度
1.经纪人、养殖场业主备案制度,临床检查健康情况,查验耳标、养殖场档案信息。
2. 申报动物检疫时提交出售畜禽的规模养殖场业主填写的《动物检疫申报单》,来自散养户的由本村级防疫员查验防疫档案后签字。
3.申报动物检疫时提交当批次畜禽的养殖档案原件备查。
4 申报动物检疫时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必须提供动物疫病等相关检测报告。
5.申报动物检疫时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规范执行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工作记录
1.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2.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
3.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根据检疫结果需要来填写〕
4.填写《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现场确认表》
三、屠宰检疫电子出证工作记录
1.填写《动物屠宰检疫申报单》和《动物屠宰检疫受理单》
2.填写《动物准宰通知单》
3.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根据检疫技果的需要来填写〕
附件8
畜禽规模养殖场监管工作
一、全面落实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责任制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登记造册,与养殖场签订动物防疫和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同时建立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与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公示制度
二、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出栏动物的检疫监管:一是养殖场出栏销售、调动动物前,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调动,同时建立养殖场检疫出栏情况明细表;二是实施现场检疫
时,要认真核查出栏动物的养殖档案记录、畜禽标识佩戴、健康检查、强制免疫,疫病检测等项目是否符合要求,严格出证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三是严格执行调出动物的养殖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养殖场执行动物防疫、畜需标识、养殖档案、兽药使用等有关情况。
三、切实加强畜禽养殖场的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一是加强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完善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防疫制度;二是切实做好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后续监管工作,督促养殖场做好引进动物的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工作记录等工作;三是加强兽药等投入品规范使用管理、督促养殖场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滥用兽用抗菌药物及激素类药品。
附件9
产地检疫工作“十不出证”
1.生猪来源不清楚、生猪来源地不属于本检疫申报点的检疫责任范围、生猪已经进入市场或集散交易场所等流通环节的不出证(不出具检疫证明)。
2.生猪饲喂餐厨剩余物(泔水)的不出证。
3.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场申报跨省调出生猪的 不出证。
4.在我区非洲猪瘟疫情全部解除封锁之前,除种猪和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外,其他生猪跨省调运不出证。
5.生猪运输车辆不符合备案管理规定的不出证。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出证:
(1)未取得《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的;
(2)生猪运输车辆厢壁及底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
(3)跨县调运生猪未配备可运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的;
(4)未配备喷雾消毒器和消毒药、在装载生猪前未对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的;
(5)不建立生猪运输消毒台账的。
6.现场检疫时核查生猪耳标不符合的不出证。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不出证:
(1)生猪未佩戴耳标的;
(2)生猪耳标号码与记录的生猪来源养殖场(村屯户)台账不一致的;
(3)生猪离开养殖场或农村养殖户后才加挂耳标的;
(4)发现除养殖场管理人员、防疫员以外的人员违规持有生猪耳标并给生猪挂标的。
7.生猪未按照规定检测非洲猪瘟等疫病或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出证。
8.申报人(货主)、生猪运输车辆被列入“失信名单”管理且在限制期内的不出证。
9.生猪未经官方兽医(协检员)现场检查或经检疫不合格的不出证。
10.发生疫情县调出生猪不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兽医主管部门为控制、扑灭疫情作出的有关规定的不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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