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
应急管理局文件
柳城应急〔2020〕15号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调整《柳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执法大队:
根据县机构改革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9〕35号)要求,我局对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个行政执法制度进行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柳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应急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应急局的内设机构职责分工、权力清单、执法事项清单、服务指南以及执法人员清单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应急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察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应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渠道。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县应急局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执行机关、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执行机关、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1)县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示内容;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主流新闻媒体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县应急局醒目位置和行政服务中心许可窗口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事中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将本部门本制度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应当公示的信息及时、全面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样本及有关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制度事项的办理并报局办公室公开;负责综合性、整体性法律法规等执法文件的整理,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办公室公开。负责联系有关媒体,适时在相关载体公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
(二)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室、大队。根据职责全面、准确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行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各股室、大队审查,报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审定,报县司法局审核后公示。
(三)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办公时间、办公地址、举报电话及政务公开等内容的公示。
(四)县应急局机构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和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 公开时限
-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大队负责,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报局办公室公开;
- 有关股室、大队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股室、大队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3)各相关业务股室、大队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公开期限
安全生产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股室、大队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或法制初审人员,依据本股室、大队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股室、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各相关股室、大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本行政执法公示程序要求,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信息有疑问或建议的,报送政策法规和调查统计股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县应急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组织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协助执法资格的人员,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九条 县应急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一条 县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存储。各专员每月定期将声像资料交由应急局办公室存储。
第十二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县应急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县应急局办公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县应急局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条 县应急局要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二条 县应急局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三条 县应急局办公室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城县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相关股室、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股室)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强制包括:
(一)查封、扣押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器材的;
(二)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事项。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机关。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成立的,提出撤销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四)对程序不合法、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明显不合理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审核完毕,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执法股室。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法股室和大队对局政策法规和综合协调股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请示或者向法律顾问咨询。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另有规定的,依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