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审批发〔2020〕18号
关于印发《柳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局各股室、二层机构:
为做好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根据柳州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柳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柳城县行政审批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柳城县行政审批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10月22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 2020年10月22日印发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结果等;
(五)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六)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九)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
(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三)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五)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六)其他方式。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条 监督举报: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公示制度行为的,有权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7613566。
第十一条 本制度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我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我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登记,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我局相关股室、下属事业单位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进行书面记录。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后补填审批表。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书面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由行政执法人员、证据提供人员签字或盖章,并签署日期;
(三)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五)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采取上述第一、三、四项调查方式的,应同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方式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起草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调查过程、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纪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十八条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 作出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柳城县行政审批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保证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定的随意性、减少决定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必先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许可,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经过听证程序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在提请审核前,起草的业务股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定草案。
第七条将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草案送交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文本;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包括法律、
(三)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六)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七)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决定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公室可以将其退回起草股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请审核: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九条合法性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定、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他合法性审核事项。
第十条合法性审核结束后,由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制作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起草股室对办公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该进行研究采纳,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修改。起草股室对办公室审核意见有分歧的,由分管局长与审理人员进行沟通协调,达成基本一致。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和业务股室业务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由业务股室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业务股室的承办人员、办公室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柳城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