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龙任兰申请继承李洪顺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026年10月30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本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本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李洪顺
继承人:龙任兰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柳城国用(2007)第公0148号、柳房权证柳城字第C20112116号
不动产用途:住宅
不动产坐落: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97号之一 8栋2单元301室
不动产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20.65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28.78平方米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柳城县大埔镇青年路城东大厦一楼东面 柳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继承查验受理窗口。
联系方式:0772—7620441。
公示单位:柳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