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重要信息公开
2025年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6-17

2025年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化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部分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某商店于2025年1月15 日从柳州市柳南区海吉星农贸市场的某批发果摊处以7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砂糖橘25千克,以8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砂糖橘。当事人经营上述砂糖橘食用农产品,购进货值总额是175元,销售货值总额是200元。截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糖橘25千克(没有销售记录),其中用于抽样的砂糖橘样品为3.5千克。

2025年1月15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依法对当事人水果摊经营的砂糖橘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上述砂糖橘的现场抽样基数为25千克,截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以8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5千克上述砂糖橘,销售总货值为200元,总利润为25元。

2025年2月18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ZJ02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5-ZJ0296)。上述《检验报告》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砂糖橘;购进日期:2025-01-15;抽样日期:2025-01-15;样品到达日期:2025-01-15;样品数量:3.50kg;备样数量:均质备样后不少于0.2kg;抽样单编号:DBJ25450200634230308ZX;检验日期;2025-01-17;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三唑磷,联苯菊酯等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单位: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签发日期:2025-02-18。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SP25-ZJ02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5-ZJ0296),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也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砂糖橘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00)。没收款上缴国库。

案例二:柳城县某批发零售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实,当事人称分别于2023年6月22日、2024年7月10日以150元/件(12.5元/瓶)的价格从柳州市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各10件(12瓶/件),购进货值为3000元。当事人以16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15件,以16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5件,经营额(含已销售和未销售)为325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4日以160元/件(约13.33元/瓶)和2024年10月29日以170元/件(约14.17元/瓶)的价格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生产日期(批号)(202304182 06-AS46-58)]给柳城县某超市各为1件(12瓶/件)。2023年12月4日销售的价格为160元/件(约13.33元/瓶),获利30元。未建立销售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第866912号、《商标转让证明》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02年5月28日起享有注册商标“牛栏山”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20241105071)表明上述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4182 06-AS46-58]不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牛栏山”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00)没收款上缴国库。

案例三:柳城县某米粉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湿淀粉条食品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6日上午4点时间段生产的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食品的数量958斤(即479kg)。当事人生产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的成本每斤为0.85元,扣除成本后每斤销售可获得利润为0.15元。当事人以1元/斤(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的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总货值为958元,当事人已全部对外销售完该批次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共获利143.7元。

2024年11月06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时间为2024年11月06日4点批次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8日,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4A14025466),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04日将《检验报告》(No:24A14025466)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和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检验报告》(No:24A14025466)内容为:食品名称: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24-11-06;任务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质期:26℃以下18小时;抽样日期:2024-11-06;样品到达日期:2024-11-06;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2kg;抽样单编号:SBJ24450200620341388;检验日期:2024-11-06;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六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11-28。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柒角零分(¥143.7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没款项合计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柒角零分(¥3143.70),罚没款项上缴国库。

案例四:柳城县某百货食杂经营部涉嫌假冒专利案。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以15元/包(0.30元/袋)的价格从柳州市某食品经营部购进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10包(50袋/包),购进货值为150元。当事人以17.5元/包(0.3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销售货值(含已销售和未售出)为175元。截至2025年1月2日,当事人销售出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8包,销售出的货值为140元;没有销售发票或收据,未建立销售台账。

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外包装标签标明的内容:产品名称: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7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5090202069,执行标准:Q/YLWX 0001S,制造商:玉林市唯鲜食品有限公司,厂址: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周村,本包装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24Z1180102603,净含量:22克。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外包装上标签标注的专利号为2024Z118010260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查询到该专利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元整(¥175.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整(¥31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柳城县某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以1元/包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2件(20包/件,共40包),购进货值为40元;当事人以2元/包的价格对外经营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含已销售和尚未销售)80元。

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的外包装上标签标明的内容:外包装正面:海天生抽酱油;净含量:350mL。外包装背面:产品名称:生抽酱油(酿造酱油);配料表:水,非转基因黄豆,食用盐,小麦,谷氨酸钠,小麦粉,果葡糖浆,焦糖色,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三氯蔗糖。氨基态氮含量≥0.40g/100ml;质量等级:三级;产品标准号:GB/T18186;高盐稀态发酵酱油,保质期:9个月;贮存条件:阴凉干爽处保存。委托方: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银锋一街1号2006室;受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产地:广东省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生产日期印于袋身竖封处。外包装竖封处:20230919207B。

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是9个月(即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从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因没有建立购进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是否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12月26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其数量是15包,总货值是30元。

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能提供购进票据或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15包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来源: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5-06-17 10:00    |  作者:

2025年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化食品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充分发挥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部分食品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某商店于2025年1月15 日从柳州市柳南区海吉星农贸市场的某批发果摊处以7元/千克的价格购进砂糖橘25千克,以8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砂糖橘。当事人经营上述砂糖橘食用农产品,购进货值总额是175元,销售货值总额是200元。截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糖橘25千克(没有销售记录),其中用于抽样的砂糖橘样品为3.5千克。

2025年1月15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依法对当事人水果摊经营的砂糖橘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上述砂糖橘的现场抽样基数为25千克,截至2025年2月21日,当事人以8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了25千克上述砂糖橘,销售总货值为200元,总利润为25元。

2025年2月18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5-ZJ029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5-ZJ0296)。上述《检验报告》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砂糖橘;购进日期:2025-01-15;抽样日期:2025-01-15;样品到达日期:2025-01-15;样品数量:3.50kg;备样数量:均质备样后不少于0.2kg;抽样单编号:DBJ25450200634230308ZX;检验日期;2025-01-17;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三唑磷,联苯菊酯等4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单位: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签发日期:2025-02-18。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2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No:SP25-ZJ0296)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5-ZJ0296),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也没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砂糖橘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00)。没收款上缴国库。

案例二:柳城县某批发零售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经查实,当事人称分别于2023年6月22日、2024年7月10日以150元/件(12.5元/瓶)的价格从柳州市某食品经营部购进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各10件(12瓶/件),购进货值为3000元。当事人以16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15件,以16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5件,经营额(含已销售和未销售)为3250元。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04日以160元/件(约13.33元/瓶)和2024年10月29日以170元/件(约14.17元/瓶)的价格销售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生产日期(批号)(202304182 06-AS46-58)]给柳城县某超市各为1件(12瓶/件)。2023年12月4日销售的价格为160元/件(约13.33元/瓶),获利30元。未建立销售台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第866912号、《商标转让证明》和《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于2002年5月28日起享有注册商标“牛栏山”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20241105071)表明上述产品名称标注为牛栏山®陈酿酒[生产日期(批号)为202304182 06-AS46-58]不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其“牛栏山”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元整(¥30.00);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罚没款合计壹仟零叁拾元整(¥1030.00)没收款上缴国库。

案例三:柳城县某米粉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湿淀粉条食品案。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11月06日上午4点时间段生产的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食品的数量958斤(即479kg)。当事人生产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的成本每斤为0.85元,扣除成本后每斤销售可获得利润为0.15元。当事人以1元/斤(2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该批次的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总货值为958元,当事人已全部对外销售完该批次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共获利143.7元。

2024年11月06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时间为2024年11月06日4点批次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28日,收到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24A14025466),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04日将《检验报告》(No:24A14025466)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的程序和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检验报告》(No:24A14025466)内容为:食品名称: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24-11-06;任务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质期:26℃以下18小时;抽样日期:2024-11-06;样品到达日期:2024-11-06;样品数量:4kg;备样数量:2kg;抽样单编号:SBJ24450200620341388;检验日期:2024-11-06;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六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11-28。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鲜湿淀粉条(非即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叁元柒角零分(¥143.70);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罚没款项合计叁仟壹佰肆拾叁元柒角零分(¥3143.70),罚没款项上缴国库。

案例四:柳城县某百货食杂经营部涉嫌假冒专利案。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以15元/包(0.30元/袋)的价格从柳州市某食品经营部购进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10包(50袋/包),购进货值为150元。当事人以17.5元/包(0.35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销售货值(含已销售和未售出)为175元。截至2025年1月2日,当事人销售出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8包,销售出的货值为140元;没有销售发票或收据,未建立销售台账。

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外包装标签标明的内容:产品名称: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2024年10月27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45090202069,执行标准:Q/YLWX 0001S,制造商:玉林市唯鲜食品有限公司,厂址: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周村,本包装已申请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2024Z1180102603,净含量:22克。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外包装上标签标注的专利号为2024Z1180102603。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未查询到该专利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酷鲜人掌(调味面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肆拾元整(¥140.00)、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伍元整(¥175.00)、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整(¥31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柳城县某食杂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以1元/包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2件(20包/件,共40包),购进货值为40元;当事人以2元/包的价格对外经营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含已销售和尚未销售)80元。

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的外包装上标签标明的内容:外包装正面:海天生抽酱油;净含量:350mL。外包装背面:产品名称:生抽酱油(酿造酱油);配料表:水,非转基因黄豆,食用盐,小麦,谷氨酸钠,小麦粉,果葡糖浆,焦糖色,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三氯蔗糖。氨基态氮含量≥0.40g/100ml;质量等级:三级;产品标准号:GB/T18186;高盐稀态发酵酱油,保质期:9个月;贮存条件:阴凉干爽处保存。委托方: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银锋一街1号2006室;受委托加工方: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产地:广东省佛山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44060800014;生产日期印于袋身竖封处。外包装竖封处:20230919207B。

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是9个月(即2023年9月19日至2024年6月19日),从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因没有建立购进台账和销售台账,无法确定是否销售了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12月26日,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其数量是15包,总货值是30元。

当事人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未能提供购进票据或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生产日期为20230919的海天生抽酱油预包装食品15包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