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柳城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22年柳城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为液化石油气产品。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25 | 251 | 2511 |
分类名称 |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原油加及石油制品制造 |
2.2 产品种类
液化石油气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产品标准见表2。
表2 天然气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或等级、产品标准
序号 | 产品品种 | 规格型号 | 产品等级 | 产品标准 |
1 | 液化石油气 | 商品丙烷、商品丁烷、商品丙丁烷混合物 | 合格品 | 《液化石油气》 GB 11174-2011 |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液化石油气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或经营企业规模以天然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企业规模划分表
行业名称 | 企业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液化石油气 | 销售额(万元) | ≥30000 | ≥3000且<30000 | <3000 |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1174 液化石油气
GB/T 12576 液化石油气蒸气压和相对密度及辛烷值计算法
GB/T 32492 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 气相色谱分析法
NB/SH/T 0230 液化石油气组成的测定法 气相色谱法
SH/T 0125 液化石油气硫化氢试验法(乙酸铅法)
SH/T 0222 液化石油气总硫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SH/T 0231 液化石油气中硫化氢含量测定法(层析法)
SH/T 0233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已经在全国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或备案有效期内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
6.2抽样方法、基数、数量及注意事项
6.2.1抽样方法
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储配站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在流通领域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合格证、合格报告、企业相关人员确认等方式均可)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未注明保质期的按尚在保质期内处理)应能确保整个监督抽查(包含异议处理)工作的完成。
6.2.2 抽样基数
成品库内或储配站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确定为抽样时储罐的储气总量。
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店抽样时,产品抽样基数确定为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的总量。
6.2.3 抽样数量
6.2.3.1液化石油气成品库内或储配站抽样
抽样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气站生产区时着纯棉工作服装、不携带火种、关闭手机。
取样方法执行SH/T 0233,盛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要进行事前处理,完全符合抽样容器条件。
抽样人员应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充装枪口随机抽取储罐存量样品,先将液化石油气储罐内的样品循环,确认样品均匀后,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台用液化石油气专用采样钢瓶以“充装-抽空-充装-抽空”方式过量冲洗2-3次,最后以80%的液相液化石油气充装量采集样品。每个批次(每储罐)采样两份,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每份不小于1kg。
6.2.3.2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店抽样
在液化石油气销售门店随机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同一生产日期或批号的产品为一批)。
每个批次抽取5kg或15 kg气瓶装样品两份,其中一份为检验样品,一份为备用样品。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6.2.3.3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购买样品的价格以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
6.2.4 注意事项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抽样人员应先在抽取的所有样品上分别签名(要确保签名部位对样品检测结果不产生影响,样品上不便签字的,在样品包装上签字),再对加贴封条前后样品进行拍照。样品加贴封条前,对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不破坏原包装能取到时)等方面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清晰反映所抽样品的相关信息,如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产品型号规格、产品等级、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信息内容(以上信息特殊情况未标注除外)。样品加贴封条后,再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拍照,拍取的照片应能够反映出样品加贴封条完好的全貌。照片由抽样人员传送至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应将样品照片(样品签名部位、产品外观、产品包装及标识、产品合格证(如能取到时)以及加贴封条的样品等照片)纳入报告中。
6.3 样品处置
6.3.1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签字确认。当场对样品进行封样,并采取必要的防拆封措施及防封条损坏措施。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名称、抽样日期、抽样人签字、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和盖章以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或搬运要求,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同时应有相应影像记录。
6.3.2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样品的运输、贮存过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6.3.3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待检。
6.3.4备用样品及检验结束后的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免阳光直射的安全处。应保证备用样品在整个保存期间签封完整无损。
6.4抽样单
6.4.1生产领域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上一年度生产的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产量与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抽样单需有抽样人及企业人员双方签字。
6.4.2流通领域
市场抽样: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受检单位相关信息。同时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进货量和库存量,以对应产品的单位计;记录受检单位所抽产品的销售单价,以万元计。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包括被抽查产品的依据标准等信息,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 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标准 | 检测方法 |
1 | 蒸汽压 | GB 11174 | GB/T 12576 |
2 | 组分注 | NB/SH/T 0230 | |
3 | 总硫含量 | SH/T 0222 | |
4 | 硫化氢 | SH/T 0125 SH/T 0231 | |
5 | 残留物 | SY/T 7509 | |
6 | 铜片腐蚀(40℃,1h) | SH/T 0232 | |
7 | 密度(15℃) | SH/T 0221 GB/T 12576 | |
8 | 游离水 | 目测a | |
注1:对于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的非烃类化合物-二甲醚,依据NB/SH/T 0230、GB/T 32492进行检验。 注2: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a 有争议时,采用SH/T 0221的仪器及试验条件目测是否存在游离水。 |
8 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1当产品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2022年柳城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合格”。
8.2当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依据《2022年柳城县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xx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xx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xx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
注:若产品标准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企业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若抽查项目在企业标准中规定又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在使用企业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的同时,在“备注”栏中说明: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检验,xx项目不符合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要求。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的,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根据核查情况作出异议处理决定。
9.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复检机构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