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LC002-2022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2022-11-09发布 2022-11-09实施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柳城县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1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
单批次抽样数量为3个,其中检验样品2个,备用样品1个。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表1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 GB 4706.1-2005 |
2 | 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 | GB 4706.18-2014 |
3 |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 GB 4706.18-2014 |
4 | 机械强度 | GB 4706.18-2014 |
5 | 安全标志 | GB 4706.18-2014、 QB/T 2947.1-2008 |
6 | 说明书 | GB4 706.18-2014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2947.1-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GB 4706.1 -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