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本指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其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地未设立县级烟草专卖局的,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和审批。
五、决定机构
同受理机构
六、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禁止性要求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周围;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十)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除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外的其他类型申请,需要核查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还需要分以下情形核查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企业类型(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变更经营者):已变更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表、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经营者本人姓名: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显示有曾用名的户口本。
(5)变更经营地址名称(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名称变化):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政府职能部门的规划文件或门牌变更的证明。
以上材料原件在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还。
九、申请的方式、途径
(一)申请的方式:申请人一般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的途径:
1. 书面方式。申请人直接到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除新办以外的其他许可事项)提交申请,并按烟草专卖局要求填报格式文本。
2. 信函方式。信函邮寄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枫林路9号柳城县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员(收)。信函中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证件管理员收到信函后,将会及时联系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填报格式文本。
3. 传真方式。传真号码:0772--6648186。传真件中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证件管理员收到传真件后,将会及时联系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填报格式文本。
4.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lcyczmjbz@163.com。邮件中应注明申请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我局证件管理员收到邮件后,将会及时联系申请人到办证大厅填报格式文本。
(三)办证联系电话。
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烟草办证窗口:0772—6648105;
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0772—6648105。
(四)办公地址。
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柳城县城东大道15号城东大厦政务服务中心2楼C 13号烟草局窗口;
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柳城县大埔镇枫林路9号烟草局一楼办证处。
(五)办公时间。
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烟草办证窗口:周二、周三:上午9:00--12:00,下午13:00至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周一、周四、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上申请:无限制 (网上申请地址:1.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s://zwfwdt.tobacco.gov.cn/cooperativeWeb/event/tab;2.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lzlc.zwfw.gxzf.gov.cn/)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勘验)——审批——决定——送达
十一、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特殊情形经批准可延长4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审批结果
《烟草专卖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烟草专卖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类事项办理通知书》。
十四、结果送达
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将烟草专卖许可证一并送达。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十六、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烟草办证窗口或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
(二)电话咨询:柳城县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烟草办证窗口:0772--6648105; 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0772-- 6648105。
(三)信函咨询:柳城县大埔镇枫林路9号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员(收)。
(四)微信公众号咨询:柳城县诚信互助小组,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十七、监督投诉举报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 0772--6648189、12313
投诉邮箱:lcyczmjbz@163.com
信函监督投诉:柳城县大埔镇枫林路9号柳城县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派驻组(收)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在行政服务窗口现场咨询,也可电话咨询或登录网站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一)电话咨询:0772--6648105
(二)网上查询: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liucheng.gov.cn/zwgk/fdzdgknr/zf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