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政发〔2016〕28号  |   发布日期: 2016-07-19 09:32    |  作者: 柳城政发〔2016〕28号

急  件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16〕28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区、市驻县各单位:

《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167月11日 

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提高我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质量,增强我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桂财教〔2012319号)和《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柳政办〔2013189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专利申请给予资助,并对发明专利申请人和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经费来源于县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与奖励坚持择优、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第四条  资助及奖励范围

(一)资助范围:

1.自201611日起,申请国际国内发明专利时发生的费用可以申请资助。

2.重点资助县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县居民的发明专利申请费、代理费、专利实质审查费。

3.专利申请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申请人系我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或柳城县行政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且专利权人地址为柳城县行政辖区内。

(二)奖励范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奖励。

第五条  申请资助

(一)资助条件:

1.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2.专利申请、授权及实施地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3.专利申请权属明确。

4.申请资助专利项目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提出。

5.职务发明人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6.申请专利资助须是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专利申请,且在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六个月内提出资助申请。

7.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

8.已获得政府财政专利申请专项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9.同一专利获得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按最高标准只资助一次。

10.未经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给予资助。

(二)资助标准: 

1.国际国内发明专利资助1000/件;

2.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六条 奖励

(一)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奖励条件:

1.发明专利权属明确,且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在我县行政区域内。

2.已获得我国或相关国家的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发明专利授权证书。

3.发明专利申请奖励应当在获得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6个月内向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4.发明专利授权奖励应当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后6个月内向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提出奖励申请。

5.未经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的发明专利申请不给予奖励。

(二)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奖励办法:

申请发明专利获得受理通知书的奖励300/件;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件;获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20000/件。同一专利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备核。

第八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柳城县发明专利申请奖励申请表》《柳城县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四)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出具代办委托书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共同专利申请的须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以上要求的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相应的原件备核。

第九条  资助、奖励程序

(一)申请:填写《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柳城县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柳城县发明专利申请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受理审查: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依照《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对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查,对报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给予受理。

第十条  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

(一)资助、奖励资金作为专项资金,纳入柳城县人民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按当年资助、奖励实际发生额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柳城县专利资助和奖励。

(二)资助、奖励资金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专款专用。

(三)因经费不足未能完全支付当年的资助、奖励资金的,可在下一年度经费中支付;当年如有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接受资助及奖励的专利(申请)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资助对象应在接受资助后三年内,于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效果以及专利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

(一)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及奖励的,由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在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柳城县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柳城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执行。

 

附件:1.柳城县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柳城县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3.柳城县发明专利申请奖励申请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