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柳城政复决字〔2022〕12号)
申请人:黎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克坚,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家向,乡长。
第三人:柳城县社冲乡XX村民委XX屯。
负责人:黎某某,屯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关于XX村XXX岭及XX岭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社政发〔2022〕X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责令被申请人只就争议的林木所有权纠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不当。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呈交的是《桉树林木采伐申请报告》,请求给申请人核发林木砍伐证。而《处理决定》在确认XXX岭和XX岭上23.7亩林木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外,又附加上申请人砍伐后即无条件将23.7亩岭地交给第三人管理使用。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不诉不理”的处纠原则,是明显的程序违法。申请人主张“一码归一码”,并非拒绝交还土地给第三人,因为土地所有权与林木所有权系两个不同法律概念,既然确认了林木所有权归申请人,就应当依法给申请人办证砍伐,不应附加与砍伐没有必然联系的还地条件,行政发证行为不是建立在附加条件的基础之上。至于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这是人人皆知的基本常识,但应在土地所有权调处程序中给予确认。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超越程序的处理结果会在群众中产生负面影响,有可能让“纠纷繁殖后代”,让群众产生误解。申请人获证砍伐林木后愿意还地给集体,条件就是全屯统一收回开荒地,否则对申请人不公平。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申请人呈交的是《桉树林木采伐申请报告》,而被申请人却以林木林地纠纷为由作出了《处理决定》,认为该《处理决定》程序不当”与客观实际不符。争议林地使用权一直以来存在争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XXX岭及XX岭林木确权申请,而第三人答辩称争议地系申请人擅自开荒集体土地种植,集体多次开会讨论决定要求收归集体统一管理,要求申请人依法砍伐争议地林木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屯集体管理使用。以上有申请人申请书、第三人答辩书、相关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等材料为证,此案实属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被申请人经多次调解未成,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第三人多年来一直存在的涉案林地林木纠纷,经反复现场勘查、深入调查了解,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达成调解解决,为此,被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称:
一、申请人提出林木与林地是“一码归一码”的事,第三人认为在此案件中没有法律依据,因申请人在没有经过屯集体同意非法侵占集体林地多年形成纠纷,造成屯集体无法利用林地的使用权,导致屯集体经济利益受损。如同意申请人办理砍伐证,其砍伐完一批林木又一批,这种恶性循环的纠纷根本无法解决。
二、申请人如知道还有其他村民侵占集体林地的行为,可以向第三人提供名单,由集体收回。申请人侵占集体林地最多,应该无条件带头退还林地给集体,而不能持观望态度。
三、关于开荒户的征地补偿款,屯集体并不是截留,而是转入集体账户,也曾在XXX会场公示过。
四、申请人如同意砍伐林木后归还土地给屯集体,应当与第三人签订协议。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是社冲乡XX村民委XX屯村民,争议林木林地位于XXX岭及XX岭,面积23.7亩。其中XXX岭有三块,面积19.5亩,位于XXX岭的西南面。XX岭有一块,面积4.2亩,林木于2021年9月份已砍伐,位于XX屯的东南面,争议地附着物均为2013年申请人种植的桉树。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屯集体均未把整个XXX岭及XX岭划分到户,一致讨论通过把这两座岭留做建房、放牧及墓葬等用地。申请人大约1977年曾在XXX岭建房居住过,在1989年搬回到在XX岭建好的房子居住(即申请人现XX屯中间的住房)。2007年XX屯召开群众会议表决通过不准个人在XXX岭及XX岭集体山林开荒乱种;2008年林XX及黎X任屯长时组织砍伐这两座岭的松树出售,所得资金均用于建设屯集体饮水工程;2012年占用XXX岭及XX岭集体山林的17户均已签名自愿退出土地给集体,当时签名完后屯集体为了统一管理使用来搞屯集体经济,而进行开垦平整这些山林,开工到半时只有申请人及黄XX两户当场反悔阻止开垦引起纠纷。经乡、村两级调解委调解未果,2013年申请人开垦争议地种植桉树至今。2017年申请人申请砍伐争议地桉树时再次引发纠纷,2020年12月底申请人申请争议林木确权,而第三人要求申请人退还土地给集体统一使用,经被申请人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2022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林地的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所有,将争议地中的林木确权给申请人所有,并要求申请人依法砍伐林木后即无条件把林地交给第三人管理使用。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中,争议地属于第三人集体所有,争议地所处的XXX岭及XX岭第三人集体没有划分到农户过,由集体统一管理使用,对擅自开荒侵占的农户一律要求清退,被申请人将争议林地确权给第三人管理使用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将争议地中的林木确权给申请人所有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柳城县社冲乡人民政府关于XX村XXX岭及XX岭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社政发〔2022〕X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