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柳城政复决字〔2020〕1号)

  发布日期: 2020-01-03 10:05   


申请人:韦某平,住址:广西柳城县XXXX村民委XX.

被申请人:XX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韦某美,住址:广西柳城县XXXX村民委XX屯。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XX乡人民政府关于XX乡XX屯韦美与韦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书》(XX政发2019XX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不服,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书》,把申请人房屋西边与第三人甘蔗地之间2米多宽的地头排水沟确权给第三人使用,违背了历史事实,使申请人的生活污水无法排出,因此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妥之处,请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

申请人说水沟是他的,水往西边排,不是事实,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恢复第三人排水原状,同时也恢复申请人排水原状。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与第三人均为XX乡XX村民委XX屯村民,申请人的住房及围院与第三人的甘蔗地相邻,申请人的住房是申请人的父亲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所建,第三人的甘蔗地也是第三人的父亲开荒所得,耕种了几十年,双方未发生过争议。2016年因申请人住房西面泥土围墙倒塌,2018年新建地基引发争议,第三人认为申请人新建的墙基侵占了其甘蔗地的排水沟,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侵占了原来的排水沟和人行空地。2019年3月,第三人以申请人新建墙基侵占第三人的甘蔗地和排水沟为由,将申请人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第三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申请人拆除侵占第三人甘蔗地所建地基;2.判决申请人拆除水龙头恢复排水原状。2019年5月27日,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法院判决理由:认为第三人与申请人相邻之间的界址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双方管理使用土地的范围界址,同时无法确定原来排水沟的位置,为此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14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住房及围院与第三人甘蔗地相邻,双方的父辈管理和使用几十年都没有争议,申请人的住房及屋后围墙均没有改变,其屋后有一个排水口排向西面第三人甘蔗地,然后沿申请人西面封山头排水沟排向北面,第三人甘蔗地东面的自然水也从申请人住房及围墙外相邻的排水沟排水。所以申请人房屋及围院外与第三人甘蔗地之间的排水沟为共用排水沟。2016年,申请人住房前西面的围墙倒塌后重建,将墙基向西面扩出,引起争议。从现场看,申请人新建的墙基确实向西扩出,第三人甘蔗地的东面也种植了甘蔗,相邻之间已没有明显的排水沟。现双方的诉求都是要求解决相邻的排水问题、恢复原来的排水沟,所以双方的争议实属相邻之间的排水纠纷,而不是土地使用权纠纷。而且被申请人将共用的排水沟分别划给申请人与第三人也不妥当,仍然解决不了双方的排水问题。被申请人将相邻之间的排水纠纷作为土地权属纠纷来处理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乡人民政府关于XX乡XX屯韦某美与韦某平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书》(XX政发2019XX号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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