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柳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 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 2020-08-31 15:55    |  作者: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局机关各股室,县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促进执法公正文明,现将《柳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0831日



柳城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35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机关各股室和局属单位(以下称医保部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将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和“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公示职责:

各具体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医保部门,负责按规定公示公开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向局办公室报送应当公示的信息。

局办公室负责按照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医保部门提供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等发布更新应当公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内设执法机构、管辖范围等;

(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职责。包括工作岗位执法范围、执法纪律和执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自由裁量基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裁量情形、幅度和量化的自由裁量基准。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九)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佩戴执法标志;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在政务大厅、服务窗口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作出执法决定应当公开。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反馈渠道等信息。以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行政强制的相对人、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第十条 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发》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主要以局网站为主要公示公开载体,也可以通过局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及时、全面的公示公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由执法医保部门具体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局办公室负责上传、发布和更新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的准确性、及时性。

第十三条执法医保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做好信息更新工作;如需为行政相对人出具有关证明文书的,应及时出具。

第十五条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执行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等规定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医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公开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问纪问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