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政发
柳城政发〔2022〕24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拆迁回建安置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11-18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

工程项目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

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拆迁回建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拆迁回建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11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

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

拆迁回建安置方案


因实施“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建设,柳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在柳城县的产权进行置换,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回建安置方案。

第一条拆迁回建安置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在柳城县所持产权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拆迁回建安置当事人

(一)拆迁回建安置单位(甲方):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被拆迁回建安置单位(乙方):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及柳城航道站

(三)拆迁回建代建单位(丙方):广西中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被征收单位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在柳城县有两处土地,其中,柳城大桥北大院(以下简称北大院)和柳城大桥南大院(以下简称南大院),北大院占地面积2802.10平方米,约合4.20(证号:柳城国用(201100077),南大院占地面积596.55平方米,约合0.89亩(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回建安置的总占地面积3398.65方米,约合5.09亩。

(二)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在柳城县有四处房产,其中,北大院: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建筑面积337.48平方米(证号:柳房权证字第C20110303),六层砖混结构综合住宿楼实测建筑面积627.68(无产权证),车库实测建筑面积92.15平方米(无产权证);南大院:1号楼实测建筑面积(五层楼)575.65平方米(无产权证),2号楼实测建筑面积(四层楼)444.12平方米(无产权证),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回建安置的总拆迁回建安置总建筑面积2077.08平方米以上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回建安置依据。

(二)被拆迁房屋价值包括:

1.项目建设涉及乙方产权土地和房屋主体(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乙方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

3.项目建设产生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拆迁回建安置地的选址

根据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城县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纪要》(柳城政阅〔202118号),拟划拨的拆迁回建安置地选址位于柳城糖厂生活区东面(凤糖宿舍北面)(以下简称“安置地”)。拆迁回建安置地土地和房屋建筑面积均按1:1置换,由广西中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负责回建安置地的代建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柳城航道站业务用房、工作水尺和步级码头等迁建工作。拆迁回建安置地土地总面积3398.65方米(约合5.09亩)拆迁回建安置总建筑面积2077.08平方米

第六条 广西中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设计图纸完成拆迁回建安置房屋的建设,设计图纸需经甲、乙、丙三方认可,并完成房屋的基本装修(具备:防盗网、门、窗、腻子、吊顶、地板、水、电)

拆迁回建安置房屋建成后,甲方即时组织甲、乙、丙三方进行竣工验收。甲、乙、丙方签订回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甲方即时通知乙方办结交付事宜,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交接。甲方负责为乙方置换的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乙方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相关工作,办理过程中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1号)文件要求,乙方土地及房屋异地整体迁建须严格履行先审批后处置的工作程序,乙方负责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临时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费

按已签订《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迁建

临时过渡安置协议书》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8日印发

索  引  号:
11450222007629223K/2022-44901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标  题:
柳城政发〔2022〕24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拆迁回建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城政发〔2022〕2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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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2-11-18 17:30    |  作者: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

工程项目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

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拆迁回建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拆迁回建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11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

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

拆迁回建安置方案


因实施“柳城县大埔融江复线桥工程项目”建设,柳城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在柳城县的产权进行置换,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回建安置方案。

第一条拆迁回建安置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在柳城县所持产权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拆迁回建安置当事人

(一)拆迁回建安置单位(甲方):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被拆迁回建安置单位(乙方):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及柳城航道站

(三)拆迁回建代建单位(丙方):广西中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被征收单位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一)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在柳城县有两处土地,其中,柳城大桥北大院(以下简称北大院)和柳城大桥南大院(以下简称南大院),北大院占地面积2802.10平方米,约合4.20(证号:柳城国用(201100077),南大院占地面积596.55平方米,约合0.89亩(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回建安置的总占地面积3398.65方米,约合5.09亩。

(二)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柳州航道养护中心在柳城县有四处房产,其中,北大院:二层砖混结构办公楼建筑面积337.48平方米(证号:柳房权证字第C20110303),六层砖混结构综合住宿楼实测建筑面积627.68(无产权证),车库实测建筑面积92.15平方米(无产权证);南大院:1号楼实测建筑面积(五层楼)575.65平方米(无产权证),2号楼实测建筑面积(四层楼)444.12平方米(无产权证),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拆迁回建安置的总拆迁回建安置总建筑面积2077.08平方米以上无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广西方格网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并经甲、乙、丙三方认可。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拆迁回建安置依据。

(二)被拆迁房屋价值包括:

1.项目建设涉及乙方产权土地和房屋主体(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乙方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

3.项目建设产生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

第五条拆迁回建安置地的选址

根据柳城县人民政府《柳城县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纪要》(柳城政阅〔202118号),拟划拨的拆迁回建安置地选址位于柳城糖厂生活区东面(凤糖宿舍北面)(以下简称“安置地”)。拆迁回建安置地土地和房屋建筑面积均按1:1置换,由广西中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丙方)负责回建安置地的代建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柳城航道站业务用房、工作水尺和步级码头等迁建工作。拆迁回建安置地土地总面积3398.65方米(约合5.09亩)拆迁回建安置总建筑面积2077.08平方米

第六条 广西中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设计图纸完成拆迁回建安置房屋的建设,设计图纸需经甲、乙、丙三方认可,并完成房屋的基本装修(具备:防盗网、门、窗、腻子、吊顶、地板、水、电)

拆迁回建安置房屋建成后,甲方即时组织甲、乙、丙三方进行竣工验收。甲、乙、丙方签订回建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甲方即时通知乙方办结交付事宜,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交接。甲方负责为乙方置换的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乙方应安排专人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相关工作,办理过程中需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处置管理和储备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1号)文件要求,乙方土地及房屋异地整体迁建须严格履行先审批后处置的工作程序,乙方负责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临时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费

按已签订《柳州航道养护中心柳城分中心及柳城航道站迁建

临时过渡安置协议书》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