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2-44887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标 题:
- 柳城政发〔2022〕2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青城旅游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发〔2022〕22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相关解读:
柳城政发〔2022〕22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知青城旅游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知青城旅游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知青城旅游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知青城旅游项目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知青城旅游项目建设,需对项目规划红线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二、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四)被征收人:广西知青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三、征收范围和补偿内容
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园林绿化。房屋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四、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确定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以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建房用地批准书》等证件以及在行政机关相关档案登记的用途为准。
(二)房屋面积的确定。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部门有档案登记的房屋,按该房屋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为准。
2.未办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的房屋,按有相应资质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予以认定。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价值,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货币补偿总价值包括: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园林绿化价值的补偿;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及附属物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征收补助和奖励。
六、货币补偿安置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按货币补偿安置,按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七、其他补偿及奖励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人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15元/㎡标准支付。
(二)停产停业补偿费。
1.持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2.因拆迁造成停业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的从业人员,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业补助。
3.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三)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补偿:按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部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八、其他
(一)根据有关规定,未经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或改建任何建筑物、构建物。违者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补偿。
(二)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