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22007629223K/2022-44885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标 题:
- 柳城政发〔2022〕21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寨隆铁路综合物流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城政发〔2022〕21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11月09日
- 相关解读:
柳城政发〔2022〕21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寨隆铁路综合物流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柳城县寨隆铁路综合物流园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柳城县寨隆铁路综合物流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寨隆铁路综合物流园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发展壮大柳城经济,拓宽铁路物资进出流通渠道,实施柳城县寨隆铁路火车站修建综合物流园项目的需要,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构筑物进行征收。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和《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安置被征地农村集体产业发展用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柳城政发〔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项目地块规划红线定点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征收主体:柳城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房屋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拆迁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柳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房屋用途及面积的确定。
(一)房屋用途的确定。
以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村镇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建房用地批准书》等证件以及在行政机关相关档案登记的用途为准。
(二)房屋面积的确定。
1.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部门有档案登记的房屋,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的,按该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定为有证建筑面积;房屋占地面积超出证载或档案登记面积的,各层有证建筑面积按证载或档案登记的占地面积加上阳台部分的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执行),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认定为无证建筑面积。
2.未办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相关手续的“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及唯一住房,按测绘公司出具的房屋测绘报告,依据《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村民建房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柳国土通〔2006〕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文件予以认定。
第七条“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及唯一住房的认定。
(一)“老祖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自行出具房屋建成时间说明材料,并签字确认,同时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房屋建成时间的证明;
3.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干部、周边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并提供调查笔录和房屋住宅影像等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房屋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
4.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的内容包括建成时间是否新建房屋后应拆未拆的老房屋、房屋结构完整并具备居住条件、户主及配偶、子女户籍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等;
5.由所在乡镇政府将会审认定为“老祖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老祖屋”。
凡新建房屋后老房屋依法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不能认定为本方案所称的“老祖屋”,不得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老祖屋”的补偿标准。对于家庭所有成员户口均已外迁的“老祖屋”,“老祖屋”的补偿仅为地面建筑物的价值补偿,不得享受宅基地的安置政策。
(二)水毁重建房屋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1.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已倒塌房屋的房屋权属凭证、房屋结构性质等资料,并出具承诺书,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由所在村委会出具房屋倒塌的时间、原因和重建时间等证明;
3.由所在乡镇政府对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和周边群众开展调查核实,并提供调查笔录及县民政局核实的情况说明;
4.由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5.由所在乡镇政府将会审认定为水毁重建房屋的结果在被征收人所在村屯和村委会进行公示;
6.经公示10天后无异议的,认定为水毁重建房屋。
(三)唯一住房的认定办法及步骤。
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的房屋认定为唯一住房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七个条件:一是户主年满18周岁以上,但对于五保户及年未满18周岁孤儿应区别对待,对这两类人群另设方案具体实施;二是户主必须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公安局出具户籍证明,并由村委会村民小组出具证明予以证实;三是户主及家庭成员必须签署统一印制的声明书,声明本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以及在柳城县其他地方的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并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出具调查核实结果予以证实;四是所在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该房屋确为该户在本村集体所建造的唯一住宅,并证实房屋建成时间,该证明须由村民小组长、村委会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五是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询问村委会干部和周边群众的核实情况记录,调查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同时须提供该户住宅影像资料,影像资料必须能够证明该户住宅结构完整,具备居住条件;六是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的;七是由县征地拆迁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后认定属唯一住房的。
同时符合上述七项条件的,拟认定为唯一住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在村委会及村屯进行公示,经公示期满10天后无异议的,方可认定为唯一住宅。
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
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以行政机关依法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作为依据的,认定为有证房屋。“老祖屋”、水毁重建房屋及唯一住房经认定后,参照有证房屋,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标准予以补偿。
上述情况之外的按无证房屋处置。具体补偿标准参照《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柳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全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宅基地的自建房安置,三者只能选其一。
(一)全货币补偿。
被征收的产权人(使用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的。房屋和宅基地补偿参照《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等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主房主体对应商品房置换,装修部分和附房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等文件标准予以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商品房置换安置的,可在柳城新天地、柳城祥云郡两处楼盘任选一处安置,房屋按被拆迁房屋房产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经过认定为主房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房屋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3000元结算差价,原则上房屋超出或不足的面积在20㎡范围内。如被征收人在柳城新天地、柳城祥云郡两处楼盘之外另选楼盘安置的,由被征收人出具相关购房凭证材料到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备案,经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核实后,对拆迁安置协议中的置换面积,按3000元/㎡给予购房安置货币补偿,对房屋超出或不足的面积原则上在20㎡范围内。对已获批建房,但实际上尚未实施建房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柳城县县城安置的,由被征收人出具相关购房凭证材料到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备案,经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核实后,按获批面积的1.2倍给予1800元/㎡货币补偿。
2.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到柳城县县城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给予一次性过渡安置费人民币10万元。
3.选房原则:商品房置换安置的分配采取先签先选、签订协议后并按时交出房屋优先选择的原则,集中分阶段抽签选取安置房。
(三)宅基地的安置分配。
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柳城政规〔2020〕8号)执行。
宅基地的安置按城镇规划要求,安置点设在寨隆集镇附近,安置房屋采取统规自建的安置方式,为联排天地楼。宅基地分为两种户型,楼高3层半,占地分别为60㎡和80㎡,建筑面积分别约为270㎡和330㎡。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每户每人按15㎡落实宅基地,家庭户人口少于4人(分配不足60㎡)的,按60㎡落实一宗宅基地,搬迁家庭户人口多于4人的,按实际人口数乘以15平方所得的数安置,补差部分按相关文件执行。
安置房由拆迁单位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房型和统一外立面,被征收人按设计要求自行建房,拆迁单位负责安置房的三通一平,并负责协助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屋的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 其他补偿及奖励
第十一条 过渡安置费。
(一)选择全货币补偿的,以确定的主房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之日起,以确定的主房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给予支付过渡费,此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房屋交房通知之日后三个月止。
(三)选择作价补偿与宅基地安置相结合的,自被征收人交出房屋之日起,以确定的主房面积为依据,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每个门牌给予支付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支付至宅基地交付通知之日后十二个月止。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由拆迁人按2000元/门牌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搬迁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或者宅基地安置的,按此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补助费。
第十三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1.自改营业性铺面执有营业执照、获得经营许可并实际经营的,对铺面财产进行评估后,根据实际情况,最高可按2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未执有营业执照但实际经营达6个月以上的,按10000元/户的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2.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四条 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补偿。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装修装饰补偿:除可移动的装修部件、材料外,对装修部分按照《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详见附件)相关标准给予适当货币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时段奖。
(一)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20000元/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根据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二)自启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10000元/门牌给予搬迁门牌奖;同时给予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由拆迁人根据产权调换所应得安置房屋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的标准,支付被拆迁人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三)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取消拆迁时段奖励及安置房屋装修补助费。
四 释义
“老祖屋”的定义。本方案所称的“老祖屋”是指符合《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四十五条“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情形的房屋。
第十七条 水毁重建房屋的定义。本方案所称的水毁重建房屋是指因发生洪涝灾害引发被征收人原居住有证房屋倒塌之后,被征收人恢复重建但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房屋。
第十八条 唯一住房的认定。唯一住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有关申请新建住宅用地条件的规定,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内及其他农村集体内无其他住宅或宅基地(含老祖屋),在本村集体内只有一处住房,即一户一宅。
第十九条符合居住条件定义。
(一)具备原始的三通基本条件(用水、用电、通路);
(二)房屋完整结构,有稳固基础,门窗完好,檐高2.2米以上的长期性建筑物;
(三)具有基本生活配套设施(具备炊、洗、生活排污等条件);
(四)有长期住人的生活痕迹(5年以上)。
第二十条自改营业性铺面。
指在征地公告前,利用有证或无证住宅房屋按铺面形式使用,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且在征地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的,或者未办理有营业执照,在征地公告发布时仍在经营且已达6个月以上的。
五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二十一条 柳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城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城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柳城县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附件
房屋拆迁室内装修及其他设施补偿标准表
名称 | 单价(元) | 名称 | 单价(元) |
一、地面 | |||
马赛克 | 75/㎡ | 花岗岩地板砖(高档) | 200/㎡ |
地板砖 | 85/㎡ | 大理石地板砖(普通) | 110/㎡ |
实木地板(普通)含复合地板 | 120/㎡ | 大理石地板砖(高档) | 180/㎡ |
实木地板(高档) | 250/㎡ | 抛光玻化砖 | 150/㎡ |
花岗岩地板砖(普通) | 120/㎡ | 水磨石地面 | 80/㎡ |
二、吊顶 | |||
木吊顶(普通) | 85/㎡ | 铝扣板 | 140/㎡ |
木吊顶(高档) | 120/㎡ | 木线边 | 85/m |
石膏吊顶 | 60/㎡ | 石膏边 | 8/m |
塑扣板、保丽板 | 95/㎡ | 腻子 | 12/㎡ |
三、内墙 | |||
瓷砖墙(普通) | 65/㎡ | 彩色涂料 | 30/㎡ |
瓷砖墙(高档) | 85/㎡ | 墙纸 | 30/㎡ |
木墙裙 | 50/㎡ | 文化石 | 85/㎡ |
外墙涂料 | 80/㎡ | 管线(埋线) | 80/㎡ |
室内涂料 | 15/㎡ | 内墙装修 | 35/㎡ |
四、外墙 | |||
外墙砖 | 70/㎡ | ||
五、门 | |||
拉闸门、卷帘门(窗) | 120/㎡ | 塑钢门 | 250/镗 |
不锈钢拉闸门 | 250/㎡ | 铝合金门 | 500/镗 |
防盗门 | 750/镗 | 普通铁门 | 500/镗 |
简易木门 | 350/镗 | 包门 | 100/ m |
中等木门 | 800/镗 | 高档木门 | 1500/镗 |
六、窗 | |||
塑钢窗、铝合金窗 | 180/㎡ | 铁制防盗网 | 90/㎡ |
包窗、普通木窗 | 100/㎡ | 不锈钢防盗网 | 120/㎡ |
七、其他 | |||
普通雨棚(塑料) | 80/㎡ | 铝雨棚 | 100/㎡ |
铁制扶手 | 80/m | 广告牌(普通)、灯箱 | 75/㎡ |
木扶手、不锈钢扶手 | 130/m | 电话迁移费 | 100/部 |
橱柜 | 600/m | 空调迁移费 | 300/台 |
木制橱柜 | 800/m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236/户 |
浴缸 | 1500/个 | 独立水表迁移费 | 200/户 |
坐便器 | 600/个 | 单相电表迁移费 | 200/户 |
洗手盆、油烟柜 | 300/个 | 不锈钢蓄水桶迁移费 | 200 /个 |
便盆 | 200/个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300 /个 |
柴火灶 | 250/m³ | 罗马柱栏杆 | 180/㎡ |
固定柜 | 500/㎡ | 琉璃瓦 | 70/㎡ |
备注:固定柜的装修面积原则上不能超出主房建筑面积的40%,超出的部分视为恶意装修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不予以补偿。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