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12-06-2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9月1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二)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四)呈报。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三)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一)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行政审批条件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广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为: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一式三份);
(二)家庭收入说明(一式三份);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一式三份)。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七、办结时限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的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的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__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村(居)民委员会:
我家住       乡镇           屯(村民小组),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人,家庭劳动力 人,现有承包耕地   亩,家庭上年度人均纯收入   元,生活常年困难。依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家庭特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基本情况:
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何职业
月收入(元)
月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人
 
 
 
 
 
 
 
 
 
 
 
 
 
 
 
 
 
 
 
 
 
 
 
 
 
户口不在一起但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何职业
月收入(元)
月赡养(抚养、扶养)费
 
 
 
 
 
 
 
 
 
 
 
 
 
 
 
 
 
 
 
 
 
 
 
 
 
 
 
 
 
 
 
 
 
家庭收入情况

 

申请人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元)
粮食
出售家禽家畜纯收入(元)
出售甘蔗纯收入(元)
出售蔬菜水果纯收入(元)
务工(经商)收入(元)
年赡养(抚养、扶养)费(元)
其他收入(元)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元)
产量(斤)
折合现金纯收入(元)
水稻
玉米
 
 
 
 
 
 
 
 
 
 
 
二、本人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收入证明)真实可信,如有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骗取保障金,愿意退回所领取的保障金并接受相应处罚;
2、本人愿意接受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将按本地有关规定按时申报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如不按时申报,愿意视为自动退出城市低保保障。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

    2、本表“家庭收入情况”栏各项内容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减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2-06-22 10:30    |  作者: 民政局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9年9月1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二)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四)呈报。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三)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一)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二)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四)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由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行政审批条件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九条,广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的实施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主席令第49号)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为: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一式三份);
(二)家庭收入说明(一式三份);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一式三份)。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七、办结时限
(一)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的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的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量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由各县自行公布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操作规范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__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村(居)民委员会:
我家住       乡镇           屯(村民小组),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家庭人口   人,家庭劳动力 人,现有承包耕地   亩,家庭上年度人均纯收入   元,生活常年困难。依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家庭特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基本情况:
户口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何职业
月收入(元)
月赡养(抚养、扶养)费
 
 
 
 
 
 
 
申请人
 
 
 
 
 
 
 
 
 
 
 
 
 
 
 
 
 
 
 
 
 
 
 
 
 
户口不在一起但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姓 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民族
婚姻状况
人员类别
与申请人关系
从事何职业
月收入(元)
月赡养(抚养、扶养)费
 
 
 
 
 
 
 
 
 
 
 
 
 
 
 
 
 
 
 
 
 
 
 
 
 
 
 
 
 
 
 
 
 
家庭收入情况

 

申请人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元)
粮食
出售家禽家畜纯收入(元)
出售甘蔗纯收入(元)
出售蔬菜水果纯收入(元)
务工(经商)收入(元)
年赡养(抚养、扶养)费(元)
其他收入(元)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元)
产量(斤)
折合现金纯收入(元)
水稻
玉米
 
 
 
 
 
 
 
 
 
 
 
二、本人承诺:
1、本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收入证明)真实可信,如有隐瞒、伪造、虚报等行为,骗取保障金,愿意退回所领取的保障金并接受相应处罚;
2、本人愿意接受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等情况;
3、本人家庭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将按本地有关规定按时申报家庭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如不按时申报,愿意视为自动退出城市低保保障。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县(市、区)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各一份。

    2、本表“家庭收入情况”栏各项内容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