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
柳城县马山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基础目录
来源: 柳城县马山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9-01
柳城县马山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基础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备注
1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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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登记行政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桂卫办法﹝20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二、登记机构、方式及所需材料。(一)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

3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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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4.【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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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乡镇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行政确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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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行政确认【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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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兵役登记行政确认1.【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根据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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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行政确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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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行政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乡镇
11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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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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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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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公布)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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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其他行政权力【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乡镇
16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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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矿产资源保护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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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四、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
19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乡镇
20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其他行政权力三、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二)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
2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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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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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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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同意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四款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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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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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业主委员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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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其他行政权力【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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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调解物业管理争议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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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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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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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其他行政权力【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
32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其他行政权力【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乡镇
33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乡镇
34自然村(屯)、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命名和变更方案的制定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
35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乡镇
36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
37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乡镇
38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
39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其他行政权力【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乡镇
40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其他行政权力【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乡镇
41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公共服务【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
42就业援助对象登记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2008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5.【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乡镇
43残疾人服务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和自治区规定的康复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应当同时检查验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的,应当督促限期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的教育扶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集中安排就业或者分散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活动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和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公益性用地减免配套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乡镇
44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公共服务【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
45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乡镇
46医疗救助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乡镇
47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乡镇
4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公共服务【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
 第三章第七条“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乡镇
49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乡镇
50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乡镇
51农村危房改造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
52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公共服务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乡镇
53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公共服务【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第5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乡镇
54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公共服务1、【部门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第二条第(三)款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乡镇
55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公共服务1、【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第二条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乡镇
56《就业创业证》初审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乡镇
57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公共服务【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乡镇
58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初审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1号)
  第九条筹资投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应将筹资投劳项目情况在全村公示并上门听取村民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的筹资投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投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
  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
乡镇
59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00号)第二条:资格认证具体做法(二)1.已经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的人员,由所在社区负责认证。
4、【规范性文件】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8号)第四条第三小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市、区)经办机构的统一布置,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乡镇
60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住的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乡镇
6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5〕120号)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乡镇
62出具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公共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乡镇
63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意见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
64出具收养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内地公民收养登记)公共服务【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乡镇
6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共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乡镇
6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乡镇
67失业登记公共服务【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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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出具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公共服务【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⑵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⑷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⑸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⑹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文件: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文件;⑵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⑷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3.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乡镇
69《就业创业证》申领公共服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乡镇
70社会保障卡服务公共服务【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从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负责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变更审批、变更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负责受理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和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等工作。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乡镇
7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
72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乡镇
7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四、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三、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二)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
74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镇
7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及该建设工程相关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
76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
7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给付【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乡镇
78社会保障卡注销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乡镇
7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行政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乡镇
80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乡镇
81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乡镇
8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给付【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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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乡镇
84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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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16〕1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六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城区(含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100元(含自治区发放的5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50元。《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由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
  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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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乡镇
87社会保障卡申领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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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开展产前诊断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二)有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中期终止妊娠手术审核管理的通知》(南卫【2016】57号)实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查验手术证明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妊娠14-28周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本通知规定不用出具和审验手术证明情形外),应当查验受术者所在乡镇或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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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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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职业介绍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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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善其生活条件。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第十条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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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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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八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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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调整残疾等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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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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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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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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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换发或者补发伤残证件(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令公布)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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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特困人员认定行政确认【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
100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乡镇
101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各地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省(区、市)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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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行政给付【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乡镇
10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规范性文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参照法律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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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2.【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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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行政确认【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
10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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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创业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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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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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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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高龄老人津贴给付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74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老年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第四十条: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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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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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4.【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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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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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公共服务【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一):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⑵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⑷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⑸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⑹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文件: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文件;⑵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⑷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3.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乡镇
115新中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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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公共服务1.【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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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公共服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乡镇
118绝育复通手术批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乡镇
11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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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烈士褒扬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2.【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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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65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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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当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载体,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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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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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1.【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十九条: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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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全文。乡镇
126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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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章至第七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16〕1号)第一大点第二小点、第二大点第二小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州市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3.【规范性文件】《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第一大点、第二大点: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全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继续享受补贴政策;同时,将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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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行政确认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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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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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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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行政确认【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乡镇
132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行政奖励【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乡镇
133出具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核意见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第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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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第(二)条: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内容。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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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2.【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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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2.【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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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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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创业开业指导公共服务1.【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七条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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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马山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基础目录

来源: 柳城县马山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2-09-01 10:45   
柳城县马山镇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基础目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备注
1土地承包经营期内承包土地调整批准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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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育登记行政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桂卫办法﹝202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生育登记工作的通知》二、登记机构、方式及所需材料。(一)登记机构。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

3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乡镇
4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第七十五条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4.【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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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乡镇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核发行政确认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1日施行,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乡镇
7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行政确认【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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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兵役登记行政确认1.【法规】《征兵工作条例》(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公布,根据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部署,发布征兵公告,设立征兵报名站。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应本着择优选送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双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新兵预定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批。
乡镇
9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审核行政确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0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乡镇
10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证明行政确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6月1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一)使用自有场所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二)使用非自有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及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乡镇
11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2.【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2002年司法部令第7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乡镇
12民间纠纷调解及处理决定执行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
  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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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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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其他行政权力【规章】《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公布)
  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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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对父母或监护人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其他行政权力【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乡镇
16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协助及矛盾纠纷调解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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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矿产资源保护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日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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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四、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
19对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的审核其他行政权力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乡镇
20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补发其他行政权力三、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二)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
2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核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997年11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发布)第十三条申请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建设的,实行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制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耕地建住宅,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申请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申请使用土地兴建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申请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核发选址意见书。
乡镇
22控制性、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其他行政权力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乡镇
2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乡镇
24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同意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四款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土葬区域逐步实行火葬。乡、镇、村可以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荒山埋葬遗体。提倡和鼓励将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他人不得干涉。
乡镇
25组织协调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乡镇
26业主委员会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乡镇
27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其他行政权力【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乡镇
28调解物业管理争议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镇
29统计管理登记和监督检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主管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控告、检举、抵制统计违法行为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乡镇
30体育场地、体育设施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把公共体育场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乡村的体育场地建设应当纳入乡村建设规划。
乡镇
31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其他行政权力【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乡镇
32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其他行政权力【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5日民政部令第40号公布2020年4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乡镇
33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199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乡镇企业、土地等部门依法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及其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条除平均承包以外的自然资源、资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租赁经营。土地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租赁经营,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半数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经到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承包合同签订后,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送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书面协议,应当于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从其规定。
乡镇
34自然村(屯)、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命名和变更方案的制定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199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八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五)地区、市内著名的或涉及两个县(市)以上不属于本条第(四)项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区、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六)自然村(屯)名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县(市)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七)城镇街道、巷里、居民区等名称,由所在镇、市辖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县地名委员会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
35购买毒性中药的证明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
  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乡镇
36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以界桩以及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道路等线状地物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第六条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2.【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工作。行政区域毗邻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承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界桩(以下简称“界桩”)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
37劳动保障监察协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乡镇
38对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出版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
39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及发放种苗造林补助其他行政权力【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与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退耕还林合同。
  退耕还林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退耕土地还林范围、面积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范围、面积;(二)按照作业设计确定的退耕还林方式;(三)造林成活率及其保存率;(四)管护责任;(五)资金和粮食的补助标准、期限和给付方式;(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的方式和内容;(七)种苗来源和供应方式;(八)违约责任;(九)合同履行期限。
退耕还林合同的内容不得与本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退耕还林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乡镇
40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其他行政权力【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乡镇
41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公共服务【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已婚育龄妇女每半年应当进行一次免费孕情检查。孕情检查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乡镇
42就业援助对象登记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4.【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2008年12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5.【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毒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
  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乡镇
43残疾人服务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1月30日修订)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康复重点项目和自治区规定的康复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计划,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兴办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普及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检查验收普及义务教育应当同时检查验收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达不到规定任务目标的,应当督促限期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的教育扶持,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的子女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给予集中安排就业或者分散安排就业。
  第十九条残疾人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和社区可以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建立残疾人康复机构、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活动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和兴办福利性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发展残疾人事业所需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按公益性用地减免配套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加强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乡镇
44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审核公共服务【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
45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乡镇
46医疗救助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乡镇
47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审核公共服务【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乡镇
48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公共服务【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
 第三章第七条“在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组织辖区农村居民进行参保登记。在城镇以所在街道社区为单位组织辖区城镇居民进行参保登记。
乡镇
49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4〕70号)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乡镇(街道)要有专人负责,村(社区)协管员原则上由村(社区)干部兼任。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与稽核、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等工作,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乡镇
50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2016年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乡镇
51农村危房改造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
  第五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
52独生子女保健费支付公共服务1、【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本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有关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2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到子女年满18周岁止,每年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人民币120元,并按下列途径支付;(一)夫妻双方在不同单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单位分别支付;(二)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该单位全额支付;(四)夫妻双方属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支付;(五)夫妻双方是农村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六)夫妻双方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区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额支付。
乡镇
53高龄津贴初审及发放公共服务【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第5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乡镇
54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公共服务1、【部门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第二条第(三)款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3、【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一、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乡镇
55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的申请复核公共服务1、【规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修改决定,修改稿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第二条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乡镇
56《就业创业证》初审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一、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就业创业证》的发放、使用、管理等事项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业创业证》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
乡镇
57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审查公共服务【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乡镇
58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初审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二、筹资筹劳的程序(九)相邻村村民共同直接受益的筹资筹劳项目,应当由受益村协商、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按照分村议事、联合申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办法实施。(十)筹资筹劳方案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方案的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筹资筹劳适用范围、议事程序以及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3]61号)
  第九条筹资投劳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统筹考虑,提出计划。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在年初提出预算,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应将筹资投劳项目情况在全村公示并上门听取村民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政策审核批准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的筹资投劳项目,村民委员会可以在筹资投劳上限范围内提出动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按上述程序报批备案后实施。
  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分发到农户,并予以公布。
乡镇
59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国务院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200号)第二条:资格认证具体做法(二)1.已经纳入当地社区管理的人员,由所在社区负责认证。
4、【规范性文件】区人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2〕88号)第四条第三小点: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社区)协办员应按照县(市、区)经办机构的统一布置,做好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乡镇
60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第三十六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外来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第三十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住的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乡镇
6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5〕120号)第八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乡镇
62出具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公共服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乡镇
63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意见公共服务【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
64出具收养人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相关证明(内地公民收养登记)公共服务【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乡镇
65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共服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乡镇
66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2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公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乡镇
67失业登记公共服务【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登记证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乡镇
68出具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公共服务【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自然资源部关于废止和修改的第一批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⑵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⑷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⑸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⑹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文件: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文件;⑵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⑷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3.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乡镇
69《就业创业证》申领公共服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根据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乡镇
70社会保障卡服务公共服务【规章】《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
  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是社会保障精确管理和金融服务深化提升的新要求,是创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模式和金融服务模式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地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金融服务,有利于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金融服务能力,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各项公共服务,从实现便民,利民,惠民的目标。
【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信息办)负责社会保障卡注册审批、变更审批、变更备案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负责受理社会保障卡密钥申领、社会保障PSAM卡申领和社会保障卡通用测试等工作。省、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乡镇
7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镇
72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行政给付【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乡镇
73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其他行政权力1.【规范性文件】《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四、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
  三、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应签订用地协议,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二)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
74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九条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乡镇
7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不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及该建设工程相关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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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
7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行政给付【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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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社会保障卡注销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乡镇
7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定行政给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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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乡镇
81社会保障卡挂失与解挂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乡镇
82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行政给付【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条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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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乡镇
84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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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2.【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16〕1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六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50元,城区(含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非农业户口每人每月100元(含自治区发放的50元);农业户口每人每月50元。《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第六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具体调整安排由民政厅会同自治区残联、财政厅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治区确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按照
  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和残疾情况,制定分档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划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第七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并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补贴对象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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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乡镇
87社会保障卡申领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全文。《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二、功能定位: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主要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加载银行业务应用实现。加载金融功能后的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社会保障卡基本功能的同时,可作为银行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暂不支持贷记功能。芯片中应同时包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和金融应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三章:制作管理;第四章:应用管理。《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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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出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证明其他行政权力【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有严重缺陷或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第八条和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开展产前诊断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二)有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查验本人身份证明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关于进一步加强南宁市中期终止妊娠手术审核管理的通知》(南卫【2016】57号)实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查验手术证明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实施妊娠14-28周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前(本通知规定不用出具和审验手术证明情形外),应当查验受术者所在乡镇或街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手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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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异地集中供养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2.【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选择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者在家分散供养。申请异地集中供养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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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职业介绍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
3.【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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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定期定量补助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改善其生活条件。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管理办法》(桂民发[2013]35号)第十条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相关待遇,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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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临时救助金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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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八条: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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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调整残疾等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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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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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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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第四条(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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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换发或者补发伤残证件(审核转报)其他行政权力【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令公布)第十四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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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特困人员认定行政确认【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乡镇
100对经济普查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四条: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乡镇
101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各地要依托东西部扶贫协作机制、对口支援机制,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努力扩大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针对贫困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专场招聘等就业服务活动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东部省份,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省(区、市)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
4.【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服务,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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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行政给付【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乡镇
103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由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2.【规范性文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参照法律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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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2.【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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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行政确认【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乡镇
106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3.【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九):强化部门协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
5.【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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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创业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九):……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业补贴试点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创业补贴……第九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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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七条:……(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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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
2.【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各地要指导贫困县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的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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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高龄老人津贴给付行政给付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74号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完善公平、统一、规范的老年人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以及老年人生活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第四十条: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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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予一定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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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2.【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第十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4.【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09号修订)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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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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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出具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公共服务【规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三十条(一):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⑴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所有证和土地档案清册;⑵合作化时期或者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他文件;⑶当事人之间就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达成的协议;⑷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协议;⑸各级人民政府明确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文件;⑹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2.无法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权属参考证明文件: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等证明文件;⑵依法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有关成果资料;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土地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⑷依法制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边界地图。3.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者权属参考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演变的书面报告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乡镇
115新中国成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00号)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的原8023部队人员,每人每月100元。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2.【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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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公共服务1.【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4号)第七条: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二)受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五)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法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乡镇
117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公共服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乡镇
118绝育复通手术批准其他行政权力【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广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因计划生育接受绝育手术的育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施行手术所需的经费,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途径支付。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和虽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但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及前款第(五)项规定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经费中开支。乡镇
11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乡镇
120烈士褒扬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2.【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一条: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规范性文件】《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六、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垫支。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烈士评定备案工作的情况,及时审核下达烈士褒扬金。
乡镇
121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2.【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65号第二条。
乡镇
122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各地要积极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当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一批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等载体,为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
乡镇
123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2.【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9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集中供养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乡镇
12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行政许可1.【法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十九条:设立殡葬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设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设施建设规划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经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审核,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三)设立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审批;(四)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乡镇
125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5号)全文。乡镇
126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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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二章第五条、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章至第七章: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2.【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重度残疾人特困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柳民发〔2016〕1号)第一大点第二小点、第二大点第二小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柳州市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
3.【规范性文件】《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的通知》(桂民发〔2018〕53号)第一大点、第二大点:从2019年1月1日起,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全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继续享受补贴政策;同时,将全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或者第三代残疾人证的三级、四级精神障碍患者纳入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5.【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0号第三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相关审核工作。第四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建立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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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行政确认1.【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第二十四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2.【法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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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就业政策法规咨询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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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3.【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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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临时救助对象认定行政确认【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乡镇
132对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有功的个人给予奖励行政奖励【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第三十七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乡镇
133出具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审核意见公共服务1.【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3〕18号)第八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提交的材料:(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申请表》(三)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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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公共服务1.【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2.【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第(二)条:强化登记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援助对象范围条件、申报条件和经办程序,细化援助服务要求标准,确定相关扶持政策具体内容。
3.【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18〕5号)第十条: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残疾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人员、因失地失海或重大自然灾害失业人员、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难以实现就业情形的人员。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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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给付行政给付1.【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2.【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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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行政给付1.【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从2011年8月1日起,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周密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2.【规范性文件】《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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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公共服务【规范性文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在各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下,按照《试点方案》要求,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机构)各司其职,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章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第六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并公示、省地备案五个步骤。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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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创业开业指导公共服务1.【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十七条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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