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8-08

一、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诉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2号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电话:0772-7611192           邮编:545200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以下内容:第二条本委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地址,第六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等。

  2.因各地对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高度进行援引。

  3.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须知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08-08 21:40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一、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时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诉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三、仲裁案件受理条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确认。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仲裁委员会收取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温馨提醒

    1.调解是仲裁的必经程序,也是解决争议的最佳途径。建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积极寻求调解,尽快解决争议,减轻负担。

    2.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调解、仲裁,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3.申请仲裁时应明确相关请求,如确需变更请求的,请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4.请当事人按时出庭。申请人不按时参加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到庭的,将缺席裁决。请自觉遵守仲裁纪律,干扰调解或仲裁活动将受到相应处罚。

    5.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6.如因生活困难等原因确需法律援助,请联系相关法律援助中心。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该委员会地址:广西柳城县大埔镇白阳南路2号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电话:0772-7611192           邮编:545200         

仲裁文书样式之一《申请仲裁须知》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六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以及风险提示。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用于为申请仲裁的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包括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范围、仲裁时效、管辖范围、申请仲裁需要的书面材料、受理条件、风险提示、法律援助信息等,为方便和帮助当事人行使权利进行必要的告知。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本文书基本是格式内容,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各自的区域及管辖划分填写以下内容:第二条本委的管辖范围。第五条第二款中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地址,第六条中的本仲裁委员会地址、联系方式等。

  2.因各地对仲裁代理人资格的规定不尽相同,第六条第二款中由各仲裁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相关高度进行援引。

  3.各地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需要提示、告知仲裁申请人的注意事项进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