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制度和办案制度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8-08

一.调解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其组成人员不仅有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参加,而且允许申诉人授权委托勇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知情人,自愿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会议。

 2、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了解、主持召开劳动争议调解会议。允许申诉人、被诉人、辩护人及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调解过程应认真做好记录。无论调解成功与否,会后应出具劳动争议调解报告,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公布调解结果。

 3、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服的,允许再度提出申辩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答复或答辩,严禁以势压人。申诉人对答复、答辩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集整理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劳动争议要点选择适当时机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4、劳动管理中心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受理后,应当在形式、内容、证据材料等方面提出审查指导意见,由申诉人补充完善后予以立案。

 5、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有效期限内提供不出劳动争议调解报告,或被诉人提供不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的,视为默许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应当向有利于申诉人的方向进行裁决;同时依法追究被诉人及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6、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裁决不服的,允许在适当时机提起法律诉讼。凡有延长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时效情节的(如被诉人久拖不复等),被诉人以“超过仲裁或法律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辩解无效。

二.办案制度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仲裁员、院长

)、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案件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书面申诉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提交下列相关证据:

 1)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a、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b、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c、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d、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e、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a、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b、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c、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和时限:

1.案件受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案件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3.案件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调解制度和办案制度

来源: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7-08-08 21:35    |  作者: 广西柳州柳城县人民政府

一.调解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其组成人员不仅有企业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参加,而且允许申诉人授权委托勇于为职工说话办事的知情人,自愿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会议。

 2、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了解、主持召开劳动争议调解会议。允许申诉人、被诉人、辩护人及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调解过程应认真做好记录。无论调解成功与否,会后应出具劳动争议调解报告,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公布调解结果。

 3、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服的,允许再度提出申辩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答复或答辩,严禁以势压人。申诉人对答复、答辩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集整理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劳动争议要点选择适当时机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4、劳动管理中心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受理后,应当在形式、内容、证据材料等方面提出审查指导意见,由申诉人补充完善后予以立案。

 5、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在有效期限内提供不出劳动争议调解报告,或被诉人提供不出书面答复或答辩意见的,视为默许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应当向有利于申诉人的方向进行裁决;同时依法追究被诉人及相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6、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裁决不服的,允许在适当时机提起法律诉讼。凡有延长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时效情节的(如被诉人久拖不复等),被诉人以“超过仲裁或法律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驳回原告起诉的辩解无效。

二.办案制度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柳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责 任 人:承办人(A角、B)、仲裁员、院长

)、权利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工伤保险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

)、案件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提交劳动争议仲裁书面申诉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提交下列相关证据:

 1)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a、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b、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诉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c、被诉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

 d、被诉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e、被诉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2)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a、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b、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c、授权委托书。

)、办理程序和时限:

1.案件受理: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案件仲裁准备: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3.案件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

(3.)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

(5.)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6.)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

(7.)其他应当中止仲裁审理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