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受理申请人 等 人与被申请人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推举下列人员为申请人的代表人: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联 系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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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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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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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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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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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代理权限:
推举人:
受推举人:
二○ 年 月 日
注:1、推举的代表人为三至五名。2、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留存。
二、把仲裁文书样本之六《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说明下的“一、文书依据”中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第六条、第七条内容删掉,改为:
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