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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等9个林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柳城林长办通〔2021〕1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07-29

柳城林长办通〔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林长制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柳城办﹝2021﹞17号)文件要求,现将《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述职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试行)》、《柳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试行)》等9个配套制度(详见附件1-9),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抓好落实。请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林长办及时参照出台林长制9项配套制度。

附件:1.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2.柳城县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试行)

3.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4.柳城县林长述职制度(试行)

5.柳城县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6.柳城县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试行)

7.柳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8.柳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9.柳城县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试行)

柳城县林长办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2021年7月29日

附件1

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林长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林长会议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决策、部署、监督、协调作用,保障我县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释说明】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县级林长和乡镇林长,所称副林长包括县级副林长和乡镇副林长。

第三条【会议定义】 林长会议是指县、乡镇级林长按有关规定召开的会议,是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最高规格会议,是各级林长最重要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会议要求】 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召开。县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乡镇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参会人员】 林长会议参会人员为本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县林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林长或副林长。因议题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出席的,由县级林长或副林长确定。

第六条【会议内容】 林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总林长会议和柳州市林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和方案;

(二)审定本县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行动、重大工程;

(三)研究解决本县涉林特大特难问题;

(四)通报本县一年度林长任务落实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五)审定本级下一年度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涉林重大问题。

第七条【会议安排】 林长会议应安排开展工作办结多、措施实、成效好的林长介绍工作经验,安排工作落实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林长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会议纪要】 林长会议应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林长审定后印发。林长会议议决事项及部署布置的工作,由本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条【目的依据】县级副林长可根据林长制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各级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林长办公室会议。参会人员由召开会议者确定。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柳城县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关于林长制任务的部署要求,为聚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重难点问题,持续有效实施林长制,为推进生态宜居宜业柳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乡两级。

第三条【解释说明】 各级建立“1+N”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1”代表一张总清单,全县、全乡一张总清单,“N”代表林长个人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总清单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个人清单中的任务不局限于总清单中的任务。原则上总清单根据上级林长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和本地实际制定,上级林长下达的任务清单即为本级林长的任务清单,副林长个人清单每年列3项左右任务。

第四条【内容要求】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编制要遵循把全局、解难题、抓重点的原则,以完成上级部署下达的任务为前提,内容主要为上级统一部署和本地谋划开展的涉林重点工作、本地谋划推进的重大生态工程、本地需要解决的涉林难点问题等。林业主管部门能够完成的日常业务工作不列入林长任务清单。林长任务清单中的各项任务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限。

第五条【编制要求】 县、乡林长应对下级林长下达年度任务清单,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应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请本级林长会议审定。县级总清单由柳州市林长下达。临时增加的重要工作,经本级林长同意后可列入年度任务清单。

第六条【清单管理】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内容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度,接受监督。

第七条【结果运用】 林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林长年度考核最主要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保证县林长办公室高效、有序、规范运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置要求】 县林长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林长制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条【人员配置】林长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林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县级层面林长制日常工作,落实、督办县级林长、副林长布置和自治区总林长会议、柳州市林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发文权限】 县林长办公室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乡镇林长制工作机构、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发文布置任务、安排工作。根据文件涉及事务的重要程度,分别由县级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召开会议】 因研讨、布置、协调工作需要,林长办公室可以召开县林长制成员单位会议或乡镇林长制有关工作人员会议,重要的会议及议决事项应县林长或副林长报告。有关单位应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

第七条【工作要求】 县林长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向林长书面报告林长制工作情况1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经费保障】 县林长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附则】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可参照本制度制订本级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柳城县乡镇级林长述职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压实乡镇级林长工作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述职对象】 述职对象为各乡镇级林长。

第三条【述职方式】 述职主要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方式进行。

乡镇林长每年向县级林长述职1次。每年安排部分乡镇级林长轮流会议述职,其他乡镇级林长书面述职。

第四条【述职时间及参会人员】 乡镇级林长的述职一般安排在每年召开的全县林长制工作会议时一并开展。县林长制成员单位代表参加乡镇级林长述职会议。

第五条【述职内容】乡镇级林长述职内容包括:

(一)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柳城县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情况;

(三)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情况;

(四)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和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述职点评】 乡镇林长向县林长述职后,县林长对乡镇级林长进行述职点评。

第七条【述职要求】 述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对不按照规定和要求述职,或者是在述职中存在隐瞒、回避重大问题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适用范围】 乡镇(街道)、村级林长述职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柳城县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林长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在林长会议、任务分办、信息互通、联合检查及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协作。

第三条【责任分工】 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林长制各项日常工作,协调林长制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落实和协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行业优势,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 县林长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参加人员为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县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第五条【工作人员】 县林长制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参加林长会议和联席会议,落实1名股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第六条【任务分办】 县林长办公室建立任务分办机制,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汇总分办。涉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由相应成员单位办理和落实,县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需要县林长或副林长协调解决的,及时呈报。

第七条【联合检查】 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由县林长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组开展林长制工作联合检查,由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股级联络员参加。

第八条【联合执法】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国家森林督查等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打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信息互通】 县林长办公室应加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将林长制工作动态亮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待解决的问题等整理、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柳城县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畅通监督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处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题范围】 本办法所指问题包括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各级林长交办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

第三条【办理原则】 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要求】 各级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负责涉及林长制工作问题的登记、分办、交办,并负责催办督办,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回应群众的关注。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受理登记】 受理人员接到反映举报的问题时,应完整记录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存档。

第六条【分办时限】 林长办接到问题反映,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承办、分办、交办。

(一)属于本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办、交办。

(二)属于下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交下级林长办办理。

(三)反映涉及森林火灾警情处置的,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处理。

(四)反映问题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按违法案件查处有关程序办理。

(五)反映问题不属于林长制工作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涉及多单位的处理】 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林长办根据情况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重大事项处理】  林长办对于重大、紧急的举报反映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本级林长。

第九条【办结要求】 对于林长办分办、交办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办结时限另有规定的外,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处理,如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写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条【办结反馈】  反映问题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向林长办报送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说明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督办】  对于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结交办问题的,林长办可下发督办通知。

督办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林长办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结材料备案】 举报反映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承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书面材料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将办结材料报送本级林长办备案。各级林长办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办结的举报反映事项,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三章 问责及通报

第十三条【追责问责】  办理举报投诉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反映举报问题的办理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对工作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四条【情况通报】 各级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反映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7

柳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林长制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林长会议和县林长办公室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完成情况。

(四)县林长、副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或以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督查主体和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县林长(副林长)督查、县林长办公室督查和县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县林长(副林长)督查。由县林长(副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跟踪问效。

(二)县林长办公室督查。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县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县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县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县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督查方式】  县级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暗访。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可结合县林业综合督查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三)暗访。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插现场、直面群众”“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五条【督查准备】  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方案,可结合具体督查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组织实施】  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采取暗访方式除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暗访通过实地查看、电话问询、走访群众等形式开展。

第七条【结果反馈】  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主体向县林长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主体在督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

第八条【整改落实】  督查对象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查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和警示约谈。

第九条【建立台账】  督查主体应在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第十条【结果运用】  县林长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8

柳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乡林长制推行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简报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县林长办公室负责县级林长制信息公开和信息通报工作,各级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林长制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等;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公开方式】

(一)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林业主管部门林长制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

(二)林长制工作简报、通报;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六条【报送原则】 各级林长办要指定1名信息员,承担本级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应确保及时、准确、规范、精炼、属实,对于涉密信息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七条【报送内容】 报送的信息内容为林长年度任务推进情况、重要举措、亮点成效、典型经验等工作进展动态,以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报送要求】 各乡镇级林长办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定期向县林长办公室报送林长制工作信息,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林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县林长办公室。重大问题、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有即报”。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工作简报】 建立县级林长制工作简报制度,以林长制工作简报形式公布全县林业制工作推进情况,简报报送县林长,分发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县级林长和各级林长办公室。

第十条【通报方式】 林长制信息通报以林长制工作简报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通报内容】

(一)各地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完成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各地推行林长制工作亮点、创新举措等;

(三)督办、交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二条【通报时间】 县林长制工作简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9

柳城县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林长会议管理,掌握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情况和重点问题动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乡镇两级林长会议。本制度所称林长办公室包含县林长办公室和乡镇林长办公室。

第三条【备案要求】 林长会议纪要实行备案制,下级林长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先进林长的经验介绍和工作后进(或出现重大问题)林长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一并报备。县级林长会议纪要报柳州市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间】 林长会议纪要应于本级林长审定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备案内容】 林长会议纪要备案以电子文档为主、纸质文件为辅。林长会议内容涉密的,会议纪要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备案管理】 林长办公室收到下一级林长会议纪要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登记、传阅、归档管理。

第七条【工作要求】 林长办公室应根据下一级林长会议纪要报备的情况,分析其林长制运行、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专项督导,对重点问题开展督查。

第八条【督促提醒】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且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办理的,由上一级林长办公室主任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附则】 专题会议、林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等9个林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柳城林长办通〔2021〕1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1-07-29 12:10    |  作者:

柳城林长办通〔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县林长制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关于全面推进林长制的决策部署,根据《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柳城办﹝2021﹞17号)文件要求,现将《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述职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试行)》、《柳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柳城县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试行)》等9个配套制度(详见附件1-9),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抓好落实。请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林长办及时参照出台林长制9项配套制度。

附件:1.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2.柳城县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试行)

3.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4.柳城县林长述职制度(试行)

5.柳城县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6.柳城县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试行)

7.柳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8.柳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9.柳城县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试行)

柳城县林长办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2021年7月29日

附件1

柳城县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规范林长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林长会议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决策、部署、监督、协调作用,保障我县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解释说明】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县级林长和乡镇林长,所称副林长包括县级副林长和乡镇副林长。

第三条【会议定义】 林长会议是指县、乡镇级林长按有关规定召开的会议,是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最高规格会议,是各级林长最重要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会议要求】 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召开。县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乡镇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参会人员】 林长会议参会人员为本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县林长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华侨管理区林长或副林长。因议题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出席的,由县级林长或副林长确定。

第六条【会议内容】 林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总林长会议和柳州市林长办、县委、县政府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和方案;

(二)审定本县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行动、重大工程;

(三)研究解决本县涉林特大特难问题;

(四)通报本县一年度林长任务落实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五)审定本级下一年度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涉林重大问题。

第七条【会议安排】 林长会议应安排开展工作办结多、措施实、成效好的林长介绍工作经验,安排工作落实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林长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会议纪要】 林长会议应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林长审定后印发。林长会议议决事项及部署布置的工作,由本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条【目的依据】县级副林长可根据林长制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各级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林长办公室会议。参会人员由召开会议者确定。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柳城县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关于林长制任务的部署要求,为聚焦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重难点问题,持续有效实施林长制,为推进生态宜居宜业柳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乡两级。

第三条【解释说明】 各级建立“1+N”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1”代表一张总清单,全县、全乡一张总清单,“N”代表林长个人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总清单中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个人,个人清单中的任务不局限于总清单中的任务。原则上总清单根据上级林长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和本地实际制定,上级林长下达的任务清单即为本级林长的任务清单,副林长个人清单每年列3项左右任务。

第四条【内容要求】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编制要遵循把全局、解难题、抓重点的原则,以完成上级部署下达的任务为前提,内容主要为上级统一部署和本地谋划开展的涉林重点工作、本地谋划推进的重大生态工程、本地需要解决的涉林难点问题等。林业主管部门能够完成的日常业务工作不列入林长任务清单。林长任务清单中的各项任务应明确具体完成时限。

第五条【编制要求】 县、乡林长应对下级林长下达年度任务清单,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应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并报请本级林长会议审定。县级总清单由柳州市林长下达。临时增加的重要工作,经本级林长同意后可列入年度任务清单。

第六条【清单管理】 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内容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定期通报任务完成进度,接受监督。

第七条【结果运用】 林长年度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林长年度考核最主要的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柳城县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保证县林长办公室高效、有序、规范运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设置要求】 县林长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林长制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条【人员配置】林长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林长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担县级层面林长制日常工作,落实、督办县级林长、副林长布置和自治区总林长会议、柳州市林长会议确定的事项,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林长制工作。

第五条【发文权限】 县林长办公室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经济管理区、乡镇林长制工作机构、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发文布置任务、安排工作。根据文件涉及事务的重要程度,分别由县级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签发。

第六条【召开会议】 因研讨、布置、协调工作需要,林长办公室可以召开县林长制成员单位会议或乡镇林长制有关工作人员会议,重要的会议及议决事项应县林长或副林长报告。有关单位应服从和执行会议决定。

第七条【工作要求】 县林长办公室至少每半年向林长书面报告林长制工作情况1次,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第八条【经费保障】 县林长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附则】  各乡镇、华侨经济管理区可参照本制度制订本级林长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柳城县乡镇级林长述职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压实乡镇级林长工作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述职对象】 述职对象为各乡镇级林长。

第三条【述职方式】 述职主要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方式进行。

乡镇林长每年向县级林长述职1次。每年安排部分乡镇级林长轮流会议述职,其他乡镇级林长书面述职。

第四条【述职时间及参会人员】 乡镇级林长的述职一般安排在每年召开的全县林长制工作会议时一并开展。县林长制成员单位代表参加乡镇级林长述职会议。

第五条【述职内容】乡镇级林长述职内容包括:

(一)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柳州市、柳城县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情况;

(二)完成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情况;

(三)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情况;

(四)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和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六条【述职点评】 乡镇林长向县林长述职后,县林长对乡镇级林长进行述职点评。

第七条【述职要求】 述职工作要求实事求是,对不按照规定和要求述职,或者是在述职中存在隐瞒、回避重大问题和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适用范围】 乡镇(街道)、村级林长述职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柳城县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齐抓共管的林长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在林长会议、任务分办、信息互通、联合检查及执法等方面的工作协作。

第三条【责任分工】 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林长制各项日常工作,协调林长制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落实和协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发挥行业优势,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条【联席会议】 县林长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林长制年度重点工作。参加人员为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县林长办公室有关人员。

第五条【工作人员】 县林长制成员单位明确1名分管领导参加林长会议和联席会议,落实1名股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第六条【任务分办】 县林长办公室建立任务分办机制,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进行汇总分办。涉及有关成员单位的,由相应成员单位办理和落实,县林长办公室做好进度跟踪;需要县林长或副林长协调解决的,及时呈报。

第七条【联合检查】 根据不同阶段工作重点和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由县林长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分组开展林长制工作联合检查,由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带队,股级联络员参加。

第八条【联合执法】 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领域督察、国家森林督查等涉及多部门的重大事项,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案情重大、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打击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信息互通】 县林长办公室应加强林长制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和交流,及时将林长制工作动态亮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及待解决的问题等整理、通报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

柳城县林长制投诉举报反映事项办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畅通监督渠道,规范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处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题范围】 本办法所指问题包括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上级部门检查督查发现、各级林长交办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

第三条【办理原则】 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责任要求】 各级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负责涉及林长制工作问题的登记、分办、交办,并负责催办督办,依法、规范、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回应群众的关注。

第二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受理登记】 受理人员接到反映举报的问题时,应完整记录反映问题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以及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备案存档。

第六条【分办时限】 林长办接到问题反映,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承办、分办、交办。

(一)属于本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分办、交办。

(二)属于下级林长职责范围内的,应交下级林长办办理。

(三)反映涉及森林火灾警情处置的,按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程序处理。

(四)反映问题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按违法案件查处有关程序办理。

(五)反映问题不属于林长制工作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涉及多单位的处理】 反映问题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林长办根据情况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八条【重大事项处理】  林长办对于重大、紧急的举报反映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报告本级林长。

第九条【办结要求】 对于林长办分办、交办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办结时限另有规定的外,承办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处理,如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应写明原因并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条【办结反馈】  反映问题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并向林长办报送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说明反映问题调查情况、处理情况等。

第十一条【督办】  对于承办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依规办结交办问题的,林长办可下发督办通知。

督办通知发出10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应当向林长办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督办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办结材料备案】 举报反映事项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将承办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书面材料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将办结材料报送本级林长办备案。各级林长办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办结的举报反映事项,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三章 问责及通报

第十三条【追责问责】  办理举报投诉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反映举报问题的办理要做到实时跟踪,完成一件,反馈一件。对工作不力、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四条【情况通报】 各级林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问题反映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通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7

柳城县林长制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为促进林长制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查内容】 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关于生态文明和林业建设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林长会议和县林长办公室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完成情况。

(四)县林长、副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

(五)社会各界投诉、举报或以其他形式反映的问题的办理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条【督查主体和对象】  根据督查主体不同,分为县林长(副林长)督查、县林长办公室督查和县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

(一)县林长(副林长)督查。由县林长(副林长)牵头或指定有关负责同志负责,主要对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跟踪问效。

(二)县林长办公室督查。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全县推进林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县林长制成员单位督查。由县林长制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对下级对口部门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县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督查方式】  县级督查分为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暗访。

(一)综合督查。原则上每年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林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确定。可结合县林业综合督查开展。

(二)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具体任务实施情况。

(三)暗访。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插现场、直面群众”“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

第五条【督查准备】  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需要,制定工作方案,可结合具体督查方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组织实施】  向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采取暗访方式除外)。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实、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暗访通过实地查看、电话问询、走访群众等形式开展。

第七条【结果反馈】  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主体向县林长办公室提交督查报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主体在督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督查对象下达督查意见书

第八条【整改落实】  督查对象按照督查意见书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督查主体视情开展“回头看”,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和警示约谈。

第九条【建立台账】  督查主体应在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整理全过程资料,登记造册、立卷归档。

第十条【结果运用】  县林长办公室及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一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8

柳城县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林长制信息公开和通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县、乡林长制推行工作中涉及的信息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简报等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 县林长办公室负责县级林长制信息公开和信息通报工作,各级林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林长制信息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

第四条【公开内容】

(一)与建立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等;

(三)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及完成情况。

第五条【公开方式】

(一)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林业主管部门林长制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等;

(二)林长制工作简报、通报;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六条【报送原则】 各级林长办要指定1名信息员,承担本级信息报送工作。信息报送应确保及时、准确、规范、精炼、属实,对于涉密信息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七条【报送内容】 报送的信息内容为林长年度任务推进情况、重要举措、亮点成效、典型经验等工作进展动态,以及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报送要求】 各乡镇级林长办要严格按照信息报送要求,定期向县林长办公室报送林长制工作信息,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林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县林长办公室。重大问题、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有即报”。

第四章 信息通报

第九条【工作简报】 建立县级林长制工作简报制度,以林长制工作简报形式公布全县林业制工作推进情况,简报报送县林长,分发县林长制成员单位、县级林长和各级林长办公室。

第十条【通报方式】 林长制信息通报以林长制工作简报形式发布。

第十一条【通报内容】

(一)各地落实林长制工作情况、完成林长制年度工作目标、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二)各地推行林长制工作亮点、创新举措等;

(三)督办、交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情况;

(四)公众关注的重要事项等。

第十二条【通报时间】 县林长制工作简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9

柳城县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中共柳城县委 柳城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城县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林长会议管理,掌握林长年度任务清单推进情况和重点问题动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乡镇两级林长会议。本制度所称林长办公室包含县林长办公室和乡镇林长办公室。

第三条【备案要求】 林长会议纪要实行备案制,下级林长会议纪要应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先进林长的经验介绍和工作后进(或出现重大问题)林长的原因分析、整改措施一并报备。县级林长会议纪要报柳州市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备案时间】 林长会议纪要应于本级林长审定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林长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备案内容】 林长会议纪要备案以电子文档为主、纸质文件为辅。林长会议内容涉密的,会议纪要按涉密文件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备案管理】 林长办公室收到下一级林长会议纪要后,应及时做好材料的登记、传阅、归档管理。

第七条【工作要求】 林长办公室应根据下一级林长会议纪要报备的情况,分析其林长制运行、任务清单完成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组织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进行专项督导,对重点问题开展督查。

第八条【督促提醒】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且经提醒后仍不按要求办理的,由上一级林长办公室主任约谈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附则】 专题会议、林长办公室会议纪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附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