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资源规划函〔2021〕31号
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符合办理临时用地条件。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凤山镇凤山村集体土地作为柳城县凤山镇河堤工程项目堆料场,用地面积21.46亩(土地类型为城镇住宅用地),使用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有效期为2年,时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临时用地期满后,你公司应当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如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我局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复垦,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