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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城县利民页岩砖厂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柳城资源规划函〔2021〕27号 】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12-02

柳城资源规划函〔2021〕27号 

柳城县利民页岩砖厂

贵厂报来申请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申请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同意贵厂临时使用位于广西柳城县马山镇五塘村木凳屯0.223公顷的土地作为砖厂配套临时办公和临时生活区用地,使用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有效期为3年,用地时间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如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贵砖厂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我局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贵砖厂已缴的土地复垦费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柳城县利民页岩砖厂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复【柳城资源规划函〔2021〕27号 】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1-12-02 16:05    |  作者:

柳城资源规划函〔2021〕27号 

柳城县利民页岩砖厂

贵厂报来申请办理临时使用土地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申请事宜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同意贵厂临时使用位于广西柳城县马山镇五塘村木凳屯0.223公顷的土地作为砖厂配套临时办公和临时生活区用地,使用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临时用地有效期为3年,用地时间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按规定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并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如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贵砖厂应严格按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破坏土地。如造成土地破坏的,应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复垦并通过我局验收。如无条件复垦或复垦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由我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复垦,所需费用从贵砖厂已缴的土地复垦费扣除,原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不足的,应补缴不足部分。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