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处罚双公示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韦柳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58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2-12-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58号




当事人:韦柳飞,身份证号450222xxxxxxx30837

住址:广西柳城县凤山镇二塘村民委料村屯51号

联系电话:1877xxxx827

企业营业执照:本案开采点无企业营业执照

案由: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违法事实

韦柳飞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2年11月24日在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石桥屯(原红马山采石场)无证开采硬质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后才能从事采矿行为。经核实你未办理有任何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石桥屯(原红马山采石场)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你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韦柳飞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

4.查档证明;

5.挖掘机购机合同及挖掘机转让合同;

6. 柳州生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石桥屯(原红马山采石场)动用量复核报告》,附聘书;

7. 广西中正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被非法采挖的硬质土每吨单价的询价复函。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890.16元(大写:贰仟捌佰玖拾元壹角陆分);

3、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2890.16×0.25=722.54元,大写:柒佰贰拾贰元伍角肆分);

合计金额3612.7元(大写:叁仟陆佰壹拾贰元柒角)。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股(柳城县河东大道103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077-7617885

   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8日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韦柳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58号】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2-12-08 11:15    |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资源规划监罚字202258号




当事人:韦柳飞,身份证号450222xxxxxxx30837

住址:广西柳城县凤山镇二塘村民委料村屯51号

联系电话:1877xxxx827

企业营业执照:本案开采点无企业营业执照

案由:无证开采矿产资源

违法事实

韦柳飞我局于2022年11月25日对你未经批准擅自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2022年11月24日在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石桥屯(原红马山采石场)无证开采硬质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采矿权后才能从事采矿行为。经核实你未办理有任何开采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石桥屯(原红马山采石场)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你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韦柳飞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勘测笔录;

4.查档证明;

5.挖掘机购机合同及挖掘机转让合同;

6. 柳州生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柳城县沙埔镇大安村民委石桥屯(原红马山采石场)动用量复核报告》,附聘书;

7. 广西中正勤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被非法采挖的硬质土每吨单价的询价复函。

我局已于2022年12月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890.16元(大写:贰仟捌佰玖拾元壹角陆分);

3、处以违法所得25%的罚款(2890.16×0.25=722.54元,大写:柒佰贰拾贰元伍角肆分);

合计金额3612.7元(大写:叁仟陆佰壹拾贰元柒角)。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上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楼财务股(柳城县河东大道103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柳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部门:柳城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话:077-7617885

   址:柳城县大埔镇河西大道20号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