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性通知公告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直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1-09-0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局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二)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修建毡房、简易便道等,可通过实施“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进行审查把关;另一种是修建永久性构筑物、建筑物等,可通过实施“矿藏开采或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批”进行审查把关。两类情形都能通过相关许可进行管理,防止任意侵占草原和破坏生态环境。3.取消许可后,可减轻办事负担,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草原资源,有利于增加牧民收入。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在全县范围内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结论书,发现违法的转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交。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日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直接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来源: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布日期: 2021-09-03 09:55    |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精神,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我局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取消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一、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二)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主要理由:1.2020年8月26日,国务院第105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取消该项许可。2.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修建毡房、简易便道等,可通过实施“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进行审查把关;另一种是修建永久性构筑物、建筑物等,可通过实施“矿藏开采或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批”进行审查把关。两类情形都能通过相关许可进行管理,防止任意侵占草原和破坏生态环境。3.取消许可后,可减轻办事负担,鼓励合理开发利用草原资源,有利于增加牧民收入。

二、监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草原征占用行为监管过程中,一并对有关经营性旅游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在全县范围内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结论书,发现违法的转入行政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交。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柳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