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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20-12-09 14:50    |  作者: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柳 城 县

人民政府文件

柳城政发〔2020〕38号

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2日印发的《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柳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城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柳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和“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持续深入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党委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六、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联系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县长因公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其他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为保持县人民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实行AB角工作机制,互为AB角的副县长,一方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或请假,由另一方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联系工作。

十一、县人民政府所辖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办根据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三、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现代高科技手段,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上级人民政府规章、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承办。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党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九、县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机构要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对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扎实落实中央、自治区、市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精神,持续推进县党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县党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义务,把政务公开贯穿政务运行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政府及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畅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长办公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各局局长、各办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

(三)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县政府工作报告》,全县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中长期规划及其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定。

(五)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华侨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请示县政府涉及全局或多部门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县长办公会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县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四)总结交流并安排一个阶段的政府工作。

(五)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研究处理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六)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十四、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县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批印。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县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县长办公会。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县长请假。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或列席的,会前必须向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向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会议的负责人一般不得带副职或助手。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县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请示。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行政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各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县党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县人民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四十九、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倾向性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仍存在分歧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要协助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县长签署。

县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批;涉及全局性、重要事项的公文,必要时签呈县长、分管副县长。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致函市政府各部门、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因公外出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乡镇、华侨管理区行政主要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离柳外出,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离柳请示(请假)报告手续。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九、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十四、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五、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各乡镇、华侨管理区、各部门负担。

六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各乡镇、华侨管理区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等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六十七、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本规则与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六十八、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印发